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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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234号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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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2 |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96号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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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详情 |
3 | 绍税二稽罚[2020]117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收到64份由第三方提供的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开票单位一是连云港迈贝贸易有限公司,总共15份发票,金额合计1456310.71元;开票单位二是连云港派迪贸易有限公司,总共8份发票,金额合计776699.04元;开票单位三是连云港洁斯净贸易有限公司,总共18份发票,金额合计1749684.44元;开票单位四是连云港戈云贸易有限公司,总共19份发票,金额合计1844786.41元;开票单位五是苏州康百缘贸易有限公司,总共4份发票,金额合计283916元。上述发票金额共计6111396.6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64份机打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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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详情 |
4 | 绍税二稽罚[2020]30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收到177份由第三方提供的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开票单位一是上海秉实实业有限公司,总共98份发票,金额合计8876321.71元;开票单位二是上海穗朋建材材料有限公司,总共10份发票,金额合计1000000元;开票单位三是上海瑜音实业有限公司,总共53份发票,金额合计5097272.30元;开票单位四是上海雁柏建材有限公司,总共12份发票,金额合计984120.9元;开票单位五是上海洽光实业有限公司,总共1份发票,金额合计87910元;开票单位六是上海静葵实业有限公司,总共2份发票,金额合计155174元;开票单位七是上海乾泫实业有限公司,总共1份发票,金额合计28000元。上述发票金额共计16228798.91元。你单位于2015年1月51号凭证支出礼品费用10000元;2016年1月71、70、65号凭证、2016年2月16号凭证、2016年5月8、12号凭证、2016年9月18号凭证分别列支礼品费用20000元、50000元、35000元、19800元、5000元、30000元、112000元,合计271800元;2017年1月60、69号凭证、2017年3月10号凭证、2017年9月8号凭证分别列支礼品费用45000元、24000元、12000元、16000元,合计97000元。以上礼品支出共计378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76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177份机打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9万元的罚款;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5年至2017年其它所得个人所得税75760元的行为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倍的罚款计113640元。综上所述,罚款共计:2036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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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 详情 |
5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9]51555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王培德(男,居民身份证号341204********141X)和郭连红(男,居民身份证号412322********7832)自2019年2月中旬到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尚街工地上班至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将王培德和郭连红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王培德和郭连红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并处责令三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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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2 | 详情 |
6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7]13800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9日14时55分,我所民警在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流动人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及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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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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