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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化州市鉴江区北京路远航花园C幢205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6
    • 法院公告 5
    • 失信被执行人 8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2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玖唯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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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9执异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玖唯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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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9-26
    2

    文铁根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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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文铁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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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7-12
    3

    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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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91民初1597号之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旗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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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5-28
    4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速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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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9执86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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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7-05
    5

    广州市玖唯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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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9执恢63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玖唯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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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20
    6

    吴道兵与唐正友、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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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941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吴道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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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6-22
    7

    赣州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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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34执803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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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12-22
    8

    潘梓灼、茂名市中新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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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9执复84号 民事

    复议申请人-潘梓灼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中新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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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1-09-26
    9

    杨俊与钟贵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国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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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981民初342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杨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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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州市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2-09
    10

    张惠洪、何国伟、蔡洪飞等与何卫强、阳山中邦华翔汽车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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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8民终3356号 物权纠纷

    上诉人-何国伟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惠洪
    蔡洪飞
    陈永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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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1-24

    法院公告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104执异75号 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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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2 (2017)粤06民申250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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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26
    3 (2017)粤01民终1545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姚耀家 被上诉人- 何素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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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30
    4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06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姚耀家 被告- 何素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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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5-02
    5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06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姚耀家 被告- 何素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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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4-25

    失信被执行人8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981执995号 高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5-25 详情
    2 (2020)粤1781执420号 阳春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3-02 详情
    3 (2019)粤09执恢63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27 详情
    4 (2017)粤0604执5947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8-10 详情
    5 (2017)粤0982执652号 化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7-18 详情
    6 (2017)粤5321执74号 新兴县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1-18 详情
    7 (2016)粤5321执309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部分未履行 2016-04-20 详情
    8 (2015)云新法执字第00445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6-23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文铁根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宽茂、唐昭斌与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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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文铁根 当事人- 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唐昭斌与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 钟贵华 杨育全 杨宽茂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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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唐昭斌:本院受理文铁根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宽茂、唐昭斌与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铁根支付尚欠货款本金3530640.26元;二、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文铁根支付资金占用费(第一笔以167158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笔以125612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三笔以60293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上三笔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第四笔以3530640.2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宽茂、唐昭斌对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文铁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4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文铁根负担受理费11809元、保全费1117元,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宽茂、唐昭斌负担受理费41040元、保全费3883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496852021-03-2617:15:26:961联系人:马廷毅、彭佳(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文铁根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宽茂、唐昭斌与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唐昭斌: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联系人:马廷毅、彭佳电话:020-830067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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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2

    (2020)粤0606民初94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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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941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吴道兵 被告- 唐正友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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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正友、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道兵与被告唐正友、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正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道兵支付工程款81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工程款812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道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1865.17元,财产保全费846.07元,合计271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正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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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3

    (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文铁根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宽茂、唐昭斌与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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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文铁根 当事人- 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贵华 杨育全 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宽茂 唐昭斌与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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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唐昭斌:本院受理的文铁根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宽茂、唐昭斌与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钢材货款3530640,26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三向原告支付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二、的资金占用费497638,1元〈违约期间支付的款项按先支付资金占用费再支付本金的顺序扣减;3、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以货款3530640.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5月9日为1835933元,违约期间支付的款项按先支付资金占用费再支付本金的顺序扣减;4、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058902020-10-1515:45:39:272联系人:马廷毅、彭佳(2020)粤0106民初20458号文铁根与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杨育全、高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宽茂、唐昭斌与广州市兴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贵华、唐昭斌: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联系人:马廷毅、彭佳电话:83006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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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5
    4

    (2020)粤0606民初94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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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6民初941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吴道兵 被告- 唐正友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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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正友、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道兵诉被告唐正友、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2020)粤0606民初9414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606民初941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81313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293.89元(以813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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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5
    5

    (2018)粤06民特3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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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特31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郑云龙 被告-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亚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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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特315号范亚兴: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郑云龙与被申请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亚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特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郑云龙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郑云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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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4
    6

    (2017)粤06民申2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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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申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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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申250号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省金信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申25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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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6
    7

    (2015)佛中法民二仲字第20-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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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仲字第20-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郑云龙 被告- 何素韵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亚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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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仲字第20-1号范亚兴: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郑云龙诉被申请人何素韵、范亚兴、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已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仲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云龙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郑云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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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30
    8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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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 叶庆发 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毕一伍 向国忠 广东昭信平洲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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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65号毕一伍: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叶庆发、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一伍、向国忠、广东昭信平洲电子有限公司、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毕一伍、向国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103496.20元予叶庆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62.63元,由叶庆发负担200元,由毕一伍、向国忠负担462.63元,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毕一伍、向国忠负担的462.63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26元(叶庆发已预交500元、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325.26元),由叶庆发负担490元,由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5.26元。叶庆发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佛山市南海区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其迳付,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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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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