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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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中泰混泥土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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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81执37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泰混泥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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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6 |
2 |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舞钢市天伦能源有限公司、平顶山航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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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81民初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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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02 |
3 |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舞钢市安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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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81民初163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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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2 |
4 |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舞钢市浩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京开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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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81民初16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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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2 |
5 |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舞钢市兴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宇通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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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81民初16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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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1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舞钢市大洋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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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2执62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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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12 |
7 |
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舞钢市福鑫农牧有限公司、任会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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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81民初10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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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5 |
8 |
陈宾、盖皓、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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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民申20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陈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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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9 |
9 |
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舞钢市福鑫农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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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81民初10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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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7-05 |
10 |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长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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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3执38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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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6-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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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被告- 李帅 曹晓杰 曹代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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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9-11-17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被告- 舞钢昌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董明亚 李慧云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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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8-08-19 |
3 | (2018)豫0402民初13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被告- 舞钢市荣泰工贸有限公司 高俊奇 付小平 杨旭平 李慧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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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8-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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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0481执376号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0 | 详情 |
2 | (2021)豫0402执628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3 | (2021)豫0403执389号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4 | 详情 |
4 | (2020)豫0403执1190号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5 | (2020)豫0481执206号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5 | 详情 |
6 | (2019)豫0403执1191号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1 | 详情 |
7 | (2019)豫0481执613号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2 | 详情 |
8 | (2019)豫0481执125号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9 | (2019)豫0481执130号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10 | (2019)豫0481执116号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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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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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1民初23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齐冠军 陈宾 盖皓 王素珍 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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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冠军、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冠军、陈宾、盖皓、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陈宾、盖皓现已上诉,你三人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内容为:1.依法撤销(2019)豫048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5刊登日期:2020-08-17上传日期:2020-08-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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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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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1民初23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齐冠军 陈宾 盖皓 王素珍 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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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冠军、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冠军、陈宾、盖皓、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48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齐冠军、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82.6617万元,本息合计232.6617万元;二、齐冠军、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继续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准按月利率15‰向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三、陈宾、盖皓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62.6617万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以62.661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80元,由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36元,齐冠军、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144元,陈宾、盖皓对齐冠军、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中的6772元负连带责任。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07-24上传日期:2020-07-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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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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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32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舞钢市康威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舞钢市尚鑫面粉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舞钢市宇科工贸有限公司 薄铁栓 卜照晖 王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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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康威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舞钢市尚鑫面粉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舞钢市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薄铁栓、卜照晖、王琪: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403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19-09-06上传日期:2019-09-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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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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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终2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被上诉人- 舞钢市兴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吕华彬 潘亚平 董培欣 柴玉欣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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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兴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吕华彬、潘亚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上诉人舞钢市兴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吕华彬、潘亚平、董培欣、柴玉欣、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4民终213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19-07-23上传日期:2019-07-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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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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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民再74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再审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再审陈宾 盖皓 齐冠军 王素珍 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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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冠军、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陈宾、盖皓、一审被告齐冠军、王素珍、河南省冠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4民再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8)豫04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05-24上传日期:2019-05-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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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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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88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鲁建有 徐小红 袁圆 岳耀敏 岳建东 范朝阳 孙耀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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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鲁建有、徐小红、袁圆、岳耀敏、岳建东、范朝阳、孙耀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鲁建有、徐小红、袁圆、岳耀敏、岳建东、范朝阳、孙耀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0403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及15日内。平顶山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19-04-17上传日期:2019-0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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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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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舞钢市康威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舞钢市尚鑫面粉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舞钢市宇科工贸有限公司 薄铁栓 卜照晖 王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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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康威重工装备有限公司、舞钢市尚鑫面粉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舞钢市宇科工贸有限公司、薄铁栓、卜照晖、王琪: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02-27上传日期:2019-02-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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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7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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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平顶山市绿色中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平顶山旺泰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美好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刘亚南 赵静 艾耀军 马妮 曾亚鹏 孙亚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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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3刊登日期:2019-02-01上传日期:2019-0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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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9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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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03民初29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刘宏云 段素香 宋耀宗 付红利 刘小敏 赵大乐 张勇军 张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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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原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宏云、段素香、宋耀宗、付红利、刘小敏、赵大乐、张勇军、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钢市鑫海精纺有限公司(原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宏云、段素香、宋耀宗、付红利、刘小敏、赵大乐、张勇军、张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403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豫0403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23刊登日期:2018-12-13上传日期:2018-1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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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10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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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81民初4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被告- 舞钢市东华科技有限公司 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国柱 艾新会 岳建卫 周梅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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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东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舞钢市东华科技有限公司、舞钢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柱、艾新会、岳建卫、周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481民初45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要点: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11-07上传日期:2018-1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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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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