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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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38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7月03日16时左右,当事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陈市线八百里家园东侧绿地柏澜晶舍项目工人生活区有排放污水情况。因原排污管道堵塞,其生活区内污水自上向下沿生活区板房外侧水沟流向陈市线东侧的水渠,于2021年07月08日09时30分被我局队员检查到,当事人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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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详情 |
2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25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绿地房产工地设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其中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餐巾纸、口罩,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方便面桶,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餐盒、矿泉水瓶。该违法行为于2021年5月6日15时35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是该工地的施工单位,当事人为该工地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该工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单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4752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5月7日10:00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16时1分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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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3 | 甬公新(前)行罚决字[2020]00356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前湾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01日09时,民警日常检查发现杭州湾新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将员工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杭州湾新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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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详情 |
4 |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5012005270065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当事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3日16时01分,在临安区锦北街道陈市线临政储出【2018】23号地块项目生活区设置了四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矿泉水瓶,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牛奶盒、烟盒、塑料袋、方便面盒子,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解放鞋、快餐盒、塑料袋,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区的使用人及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对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该处生活区存在垃圾错投的现象,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0〕第0001799号),当事人现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这是当事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2020年5月1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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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详情 |
5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51911280101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19年10月26日00时53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绿地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现场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泵车正在进行浇筑作业,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当晚的夜间施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队员对场界噪声进行测量,噪声值分别为64.0dB、65.8dB、63.5dB,平均值64.43dB。2019年10月31日,本案经批准立案。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元整(¥11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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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详情 |
6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51909270028号 | 区城市管理局 |
2019年08月16日03时0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绿地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现场有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和混凝土泵车正在进行作业,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当晚的夜间施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队员对场界噪声进行测量,分贝值为61.8dB、68.4dB、66.5dB,平均值65.57dB。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12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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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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