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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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任占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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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民终44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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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7-29 |
2 |
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振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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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民终5110号 | - |
上诉人-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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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2 |
3 |
王福娟与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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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33民初14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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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26 |
4 |
平乡县人民医院、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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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民特16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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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4 |
5 |
吉启山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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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702民初81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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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29 |
6 |
稂育林与湖南荣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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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223民初75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稂育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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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01 |
7 |
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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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民终626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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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30 |
8 |
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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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民监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诉人-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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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23 |
9 |
崔兆升、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季茂法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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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921执恢1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崔兆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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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5 |
10 |
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振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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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民撤2号 | - |
原告-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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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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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02执恢1531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5 | 详情 |
2 | (2020)冀0104执恢84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3 | (2020)冀0526执371号 | 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4 | (2020)冀0104执3613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5 | (2020)冀0502执841号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6 | (2020)冀0102执897号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9 | 详情 |
7 | (2020)冀0104执106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8 | (2019)冀0104执395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5 | 详情 |
9 | (2019)冀0104执3381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2 | 详情 |
10 | (2019)冀0104执3145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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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902执异32号沧州市龙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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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02执异3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沧州市龙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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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沧州市龙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世宁华泰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9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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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2 |
(2019)冀05民终3969号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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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终39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刘河英 河北赫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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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赫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上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河英、河北赫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冀05民终3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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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3 |
(2019)冀0104民初2001号孟丽君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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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20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孟丽君 被告-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傅满其及 朱建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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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君:本院受理原告孟丽君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傅满其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104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丽君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傅满其、朱建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孟丽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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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4 |
(2019)渝0112民初184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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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844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冉从富 被告-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海上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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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8440号张华定:我院受理的原告冉从富与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上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华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案款34.4万元及利息和罚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9年12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黄卫联系电话:(023)6718905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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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
5 |
(2018)冀0526民初1327号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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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6民初1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北赫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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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赫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依法作出(2018)冀0526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526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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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6 |
(2018)冀0104民初261号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彦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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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2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张双成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刘彦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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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芳:本院审理的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双成、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61号判决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本院受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1民终5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78元,由上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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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7 |
(2018)冀0526民初1327号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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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6民初1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北赫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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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赫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526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邢台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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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8 |
(2018)冀0104民初261号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彦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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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2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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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彦芳:本院审理的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双成、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2018)冀01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冀01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予以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燕 联系电话:0311-83867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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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9 |
(2018)冀0104民初261号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彦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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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2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张双成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刘彦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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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芳:本院审理的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双成、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就(2018)冀01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冀01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予以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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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6 |
10 |
(2018)冀0104民初261号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刘彦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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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民初2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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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彦芳:本院对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及张双成、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0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2,3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二、驳回原告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8元,由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燕 联系电话:0311-83867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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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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