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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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消)行罚决字〔2022〕0003号 |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的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在车间之间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决定给予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仑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中河路15号,账号:390118000910001562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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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 详情 |
2 | 甬仑环罚[2021]第2000011号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仑环罚字〔2021〕13号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0393974Q法定代表人:金波住所: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经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公司定型车间正在生产,正在运行的一台定型机末端有一段未完全封闭,定型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1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环仑告字〔2021〕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所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甬环发[2019]28号)《实施标准》中序号(5-8)废气排放违法行为的适用规定,综合排放强度、违法次数、危害程度等裁量因子,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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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详情 |
3 | 仑(消)行罚决字〔2020〕0170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的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车间之间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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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0 | 详情 |
4 | 仑(消)行罚决字〔2020〕0169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的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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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0 | 详情 |
5 | 仑(消)行罚决字〔2020〕0167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的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回路短路,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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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0 | 详情 |
6 | 仑(消)行罚决字〔2020〕0168号 | 北仑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宁波北仑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的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维科精华浙东针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帐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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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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