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石化)应急罚〔2021〕013号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7-08对你(单位)涉嫌在2021年5月17日对存在一氧化碳、氮气的水煤浆净化装置倒脱碳进口管线加装盲板作业时,安排的监护人员未在作业现场监护,未为现场作业的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名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导致了施工人员张跃丰在作业过程中中毒一事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在2021年5月17日对存在一氧化碳、氮气的水煤浆净化装置倒脱碳进口管线加装盲板作业时,监护人员未在作业现场监护,未为现场作业的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9)第7.4、第7.5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盲板抽、堵安全管理制度)》(QG/SMHG12.20-2017)第6.5、6.7条相关规定。\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张跃丰的《反映材料》一份,证明张跃丰向我局举报你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违规进行检维修作业导致其一氧化碳中毒;","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马亚明、水煤浆车间副主任邵国豪、安环部经理王琪、中科盛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场作业班长杜雪峰、员工侯克学、举报人张跃丰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2021年5月17日在对水煤浆净化装置倒脱碳进口加装盲板作业过程中,存在监护人员未在作业现场监护、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违规情况;","你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盲板抽、堵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G/SMHG12.20-2017)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制定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品;","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在证照规定的有效期限内。"]\n本机关于2021年08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对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你公司的该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和从重处罚情形。\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8b66\u544a","name":"punish_type1"},{"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8d30\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收起
...
展开
|
2021-01-09 | 详情 |
2 | 浙甬镇卫职当罚【2020】001号 |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6月12日查明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造气工段和水煤浆车间未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20-06-12 | 详情 |
3 | (石化)应急罚〔2020〕007号 |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9月12日下午13:55左右,位于宁波石化开发区北海路1515号的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烷氧胺车间在停产维护过程中可燃气体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明火发生剧烈燃烧,并伴有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9.1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镇政发〔2019〕43号),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2月28日对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管;对作业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交叉作业安全风险落实管控措施,作业前未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对布置的涉及特殊作业的工作未及时跟踪进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实施闭环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证据一:马亚明等11人的询问笔录共11份,证明你(单位)未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管;对作业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交叉作业安全风险落实管控措施,作业前未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对布置的涉及特殊作业的工作未及时跟踪进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实施闭环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2、证据二:《宁波市镇海 收起
...
展开
|
2020-05-20 | 详情 |
4 | (甬)应急罚〔2019〕038号 |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
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给宁波市镇海星博化工有限公司的一批双氧水(浓度>=27.5%)未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19-10-2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