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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雨运输

    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富源路3号浙江畅通物流园内105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路政罚〔2021〕02195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日10时0分许,浙F58392自卸货车(3轴)行经嘉兴市东方路与奥星路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8500千克。2021年11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3日对孙超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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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详情
    2 嘉路政罚〔2021〕10106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15时21分,浙F67320重型自卸货上行途经X406(洪三线)南湖方向K6+157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点时,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415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150千克。经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2021年7月6日,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发送短信给嘉兴市龙雨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展坤宇(13738256861),通知其15个工作日内到320国道嘉善超限运输检测站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受托人许杏东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该车擅自超限运输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嘉善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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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详情
    3 嘉路政罚〔2021〕26193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6日7时3分,浙F61811自卸货车(3轴)行经X108(平善大道)嘉善方向K9+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8.95吨。6月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2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日对李五一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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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详情
    4 嘉路政罚〔2021〕26192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6日18时35分,浙F68516自卸货车(3轴)行经X108(平善大道)嘉善方向K9+5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8.95吨。6月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2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日对李灿灿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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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详情
    5 嘉运政罚〔2021〕01157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5日15时4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富源路3号浙江畅通物流园内105号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展坤宇。发现该公司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没有落实到位,5月份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中应到38人,实到36人,缺席人员会后没有按要求进行补课。6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22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公司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复印件、安全宣传教育记录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展坤宇的询问笔录、系统查证记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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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2 详情
    6 绍运政罚〔2021〕03381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5日7时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长海线1K+300M对浙F67283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刘品,车辆所有人是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银行上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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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详情
    7 嘉路政罚〔2021〕02108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3日9时50分许,浙F62759自卸货车(4轴)行经嘉兴市嘉桐公路与濮新线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嘉湖公路治超检查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7650千克。2021年5月2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5月23日对张留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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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详情
    8 嘉路政罚〔2021〕0276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9日12时3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320沪瑞线杭州方向K121+300M处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F59156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浙F59156车驾驶员是陈立莽,车辆所有人是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本车次运输货物为塘渣,从嘉兴港铁水中转港区码头运送到嘉兴市区快速路环线工程中环西路文昌路口工地。浙F59156为三轴货车,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经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7240千克,车货总质量超限3224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未能出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贰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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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详情
    9 嘉路政罚〔2021〕034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4日9时30分,浙F66237自卸货车(3轴)行经三环东路和周安路交叉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7.18吨。2021年2月25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2月25日对孙一雷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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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详情
    10 嘉路政罚〔2021〕033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2月2日10时43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02与G320交叉口巡查时,发现李星驾驶嘉兴龙雨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F67358运输黄沙从嘉兴铁水中转港到嘉兴雀墓桥万兴码头。该车为三轴重型自卸货车,经07省道嘉兴王江泾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04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货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5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04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玖仟零贰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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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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