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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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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江路75号恒泰办公楼一至四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龙综法处字[2018]第011-032号 区城管与执法局

    当事人: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本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对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在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江路75号恒泰办公楼一至四楼经营的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于2012年12月份开始正式营业至今,在未办理并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温州市乐歌量贩娱乐中心经营餐饮娱乐店,并且经营过程有餐饮污水产生并排放到城市排污管网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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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温龙文罚字〔2017〕第034号 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2017年8月17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江路75号恒泰办公楼一至四楼的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进行检查。该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正对外营业,现场检查发现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内容不一致。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日经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营业执照照片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公章照片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身份证明材料4份;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2017年9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当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诉和申辩。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发现当事人有应当依法免于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的违法行为情形符合《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1-10之规定。对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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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温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0号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现查明位于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江路75号恒泰办公楼一至四楼的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到温州市车站大道建设银行(账号:1013306235352410350090705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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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温龙文罚字〔2016〕第018号 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文罚字〔2016〕第018号当事人: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江路75号恒泰办公楼一至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873793904(1/1);执行事务合伙人:林赞伟;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涉嫌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一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根据调查事实、证据材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场情况:2016年7月25日下午16时45分至17时20分,温州市龙湾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朱泽、廖晓东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钱江路75号的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现场检查发现其《娱乐经营许可证》(温高新文娱001号)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0873793904)上的“投资人员”和“营业场地”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单位立即办理变更相关事宜,并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检查时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林赞伟不在场,现场负责人李志业在场见证。立案调查:2016年7月27日经温州市龙湾区文广新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对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以涉嫌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为由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朱泽、廖晓东为该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收集与确认: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或收集的证据外,2016年7月28日,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林赞伟携带文化部门、工商部门许可经营证照及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来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在对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林赞伟承认了违规行为,签字确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收集了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总共6项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违法事实,描述了执法人员于现场收集的证据,记录了现场负责人对上述违法情况的确认签字。2、检查现场照片4份编号为№016072805的1页照片显示执法人员2016年7月25日检查时,温州乐歌量贩娱乐中心(普通合伙)的正门入口的情况;编号为№016072806的1页照片显示执法人员2016年7月25日检查时,该单位现场的证照悬挂情况;编号为№016072807~0160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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