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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善崇余土石方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上海休闲街二区20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23号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23号当事人:嘉善崇余土石方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1月16日下午,当事人指派车牌号码为浙FL5087的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该车行驶至嘉善县惠民街道扬子江路与钱塘江路交叉口西侧道路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查,该车运输的散装物料为泥土,车厢内泥土最高处超出车辆两侧栏板约0.2米,车厢上篷布未进行密封。另查证,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勘验时间、地点、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等事实;2、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指派车辆运输泥土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3、善建许准字[2021]第QY2249号《嘉善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表》,证实了当事人办理了运输泥土相关许可的事实;4、整改后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了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它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涉案车辆行驶证、涉案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等材料。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善综执罚先告字〔2021〕第08-01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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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6 详情
    2 魏塘综执罚决字[2021]第000036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

    经查明,2021年8月9日上午,当事人未经核准指派驾驶员李某某驾驶当事人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FL5088的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车从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50米处停车场内运出建筑垃圾,途径320国道,运至嘉善县鸿翔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经勘验,当事人处置的建筑垃圾为停车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碎混凝土块。另查明,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处置建筑垃圾2车次,总计约28立方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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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5 详情
    3 嘉路政罚〔2021〕1080 嘉善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28日13时59分,浙FL3763重型自卸货车下行途经X108(平黎线)平湖方向K23+908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点时,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40650千克,超过其车核定车货总质量25000千克的规定。经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2021年03月16日,嘉善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发送短信给嘉善崇余土石方有限公司法人计荣彪(13736861197),通知其15个工作日内到320国道嘉善超限运输检测站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该车擅自超限运输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善崇余土石方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嘉善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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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详情
    4 嘉税一稽罚[2021]21 嘉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温州标新建材有限公司无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46995725-26#,涉及金额199572.82元,税额5987.18元,价税合计205560.00元。你单位与温州应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03535247、03535258-03535262,涉及金额485436.89元,税额14563.11元,价税合计5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虚开证明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你单位从温州标新建材有限公司取得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温州应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取得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18年结转当年度成本705560.00元。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42340.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42340.12元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23287.0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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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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