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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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1]0080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2月20日4时许,住宿旅客任某某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83号的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宿,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该任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至该任某某在未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情况就入住于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某客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2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限期五日内整改,至2021年0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属拒不整改。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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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详情 |
2 | E0001243 |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1、该单位正常营业状态。2、供顾客使用的杯、饮具数量配备不足,未按规定对茶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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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详情 |
3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6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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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 详情 |
4 | 杭西公(留)行罚决字[2020]0292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留下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02日9时许,邹某入住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某房间,在邹某入住时,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王某某未落实值班登记制度,2020年6月1日21时许,住宿旅客钟某某入住于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某房间,后实际入住于另一房间,并且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二楼、五楼常闭式消防安全门未按规定处于关闭状态,酒店值班经理朱某未落实前台工作人员值班登记职责与巡查制度,未做好酒店的安全防范,致使邹某、钟某某未按规定登记、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后于2020年06月02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杭州安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因不按规定落实禁毒巡查工作被公安机关处责令三日内整改,2019年11月21日、2020年3月25日分别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行政处罚,至2020年6月2日再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属拒不整改,其行为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开展安全防范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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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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