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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市环罚字[2019]138号(虞)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38号(虞)    当事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062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志明    详细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    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且污水站各工段正常运行,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氨氮浓度为52.1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氨氮≤35mg/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陆声泉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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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0 详情
    2 绍虞税稽罚[20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税务局

    我局(所)于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单位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1、2014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8840381元,检查核实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51236.76,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42137.80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9149479.96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287369.9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210095.2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7274.74元。2、2015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8073954.29元,检查核实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15821.26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47496.54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8242279.0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60569.7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018488.5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2081.18元。3、2016年度企业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867713.91元,检查核实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723335.09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98766.83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31492282.1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873070.5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716928.4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56142.06元。具体调整内容:(1)本次检查核实补缴2014年少缴房产税42137.80元、2015年少缴房产税58995.21元、2016年少缴房产税81340.54元。分别调减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本次检查核实补缴2015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21.86元,2016年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46.19元。分别调减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2015年12月出售“求是家园”公寓2套,2016年1月出售“求是家园”公寓1套,未按规定结转盈亏并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2月出售“求是家园”4幢701室、6幢1201室,售价分别为521982元、536268元,该两套房的成本价分别为537902.46元(房价521982元+过户税收15920.46元)、552624.14元(房价536268+过户税收16356.14元),合计亏损32276.6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多计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2276.60元。2016年1月出售“求是家园”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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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2 详情
    3 虞环罚字(2018)96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96号当事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062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建华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五只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总磷浓度均值为17.2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总磷浓度≤8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管理不到位,对总磷污染因子不重视,最终导致废水超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陆声泉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建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8〕3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鉴于你单位在环保部门调查前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污染后果的,并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环保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在量罚上,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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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4 详情
    4 虞环罚字(2018)106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106号当事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062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建华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采集你单位入网排放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废水总磷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限期)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载明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8年5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8]20号),后于2018年6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63号),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处罚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另一方面,我局已于2017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及污水入网排放正常,采集你单位入网水水样一只,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总磷浓度为14.9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总磷≤8mg/L。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持续超标排放,属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陆声泉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建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8〕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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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虞环罚字(2018)63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63号当事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062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建华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总磷浓度为11.4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总磷≤8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管理不到位,对总磷污染因子不重视,最终导致废水超标。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陆声泉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建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8〕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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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虞环罚字(2016)343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343号当事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062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建华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我局于2016年8月28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8月21日,接信访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部分废水从废水暂存池溢流至厂区西侧围墙后渗漏外排至围墙外农田。经采样监测分析,厂区西侧围墙渗漏点废水pH值为5.02,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1×103mg/L。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部分废水从废水暂存池溢流至厂区西侧围墙后渗漏外排至围墙外农田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孟卫祥、陆声泉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建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11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1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22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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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虞环罚字(2016)258号 区环保局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6]258号当事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90062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建华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我局于2016年7月7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6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部分洗坛废水未经有效收集,通过雨水排放口外排环境。经采样监测分析,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55mg/L,未达到相关规定排放标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部分洗坛废水未经有效收集,通过雨水排放口外排环境的事实。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杨超、陆声泉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建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6年8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6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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