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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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60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1月18日15时12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余杭塘路417号中天西城纪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经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生活垃圾集置点设置的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包装袋,其他垃圾桶内投放有废弃纸盒,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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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详情 |
2 | 江(消)行罚决字〔2020〕14000223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城星路69号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性质:物业服务)管理的中天国开大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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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详情 |
3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25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2021年2月9日15时0分,当事人在杭州市江干区盛世钱塘小区7幢旁一处生活垃圾集置点放置有23只灰色垃圾桶(桶外侧标识为其他垃圾)和14只绿色易腐垃圾桶(桶外侧标识为易腐垃圾),其中一只绿色桶内投放有一只灰色垃圾袋,该袋内装有废弃塑料袋、饮料瓶、纸张等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废弃塑料袋属于其他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在灰色其他垃圾桶内,饮料瓶、纸张属于可回收物,应当投放到蓝色可回收物垃圾桶内,不符合垃圾分类的要求。当事人作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未起到对居民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作用。2021年2月10日执法队员复查发现当事人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毛家桥路友知弄2号发生相同性质违法行为被查处过1次。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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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详情 |
4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11909290015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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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5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11908160021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转塘街道中天九溪诚品小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于2018年12月份开始在中天九溪诚品小区内设置了1个垃圾桶,为黄色(长0.6米,宽0.6米,高1米),用于投放餐厨垃圾、饮料瓶、废纸、塑料袋等各类垃圾,未设置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与可回收垃圾的垃圾桶。于2019年7月25日11时1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人员查处。责令整改后,当事人于2019年8月2日09时30分改正了违法行为。2019年7月3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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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 详情 |
6 |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7]10231号 |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下旬,招录张某为中天MCC项目部的保安员。2017年01月04日,西湖公安分局古荡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西斗门路7号对面浙江中天MCC项目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招用的员工张某,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该公司未将流动人员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五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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