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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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消)行罚决字〔2019〕0217号 | 余姚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188号的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装配车间之间搭有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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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详情 |
2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0260号 | 余姚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宿舍楼和厂房之间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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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5号 |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A区的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锦隆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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