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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亿实业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环罚字〔2019〕5号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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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7 详情
    2 善环罚字〔2018〕50号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50号当事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4582496地址: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2018年2月9日,嘉善县开发区环保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晋亿大道8号的厂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组织生产,主要从事紧固件的生产。企业有酸洗、磷化工艺,该工艺有磷化渣产生,磷化渣属危险固废,废物代码:336-064-17。你(单位)在酸洗、磷化车间北侧设置磷化渣暂存场所,检查时磷化渣暂存场所内贮存50个吨袋的磷化渣,现场称重平均每个吨袋重量1吨,共计50吨。现场磷化渣暂存场所区域未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吨袋上也未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意见等。2018年4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善环罚告字〔2018〕56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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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8 详情
    3 善环罚字【2018】6号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

    嘉善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善环罚字〔2018〕6号当事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4582496地址: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2017年10月30日,嘉善县开发区环保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晋亿大道8号厂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正在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管网。检查时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中,入网口正在排水,执法人员对排放废水进行4次采样,经监测镍的浓度分别为:0.237mg/L、0.247mg/L、0.284mg/L、0.303mg/L,均超过排放标准。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审批意见等。2018年1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善环罚告字〔2017〕384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环境保护局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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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2 详情
    4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078号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2017年6月12日,位于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的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搭建彩钢棚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嘉善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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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9 详情
    5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075号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2017年6月12日,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的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嘉善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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