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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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58号 | 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633730)负责承建嘉兴市沐阳路万科环萃园项目,是该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当事人未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和督促改正。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嘉兴市交通银行罚没款收缴处缴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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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4月15日,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海自然字20154号地块(暂定名)项目一标段工地施工中,渣土车带泥上路,车辆未冲洗到位。且施工现场裸土覆盖不到位。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海建函【2021】26号)所反映的内容对该处工地的有效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当事人指认测量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面积长12米,宽6米,面积为72平方米。本局认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限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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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3 | 嘉税二稽不罚[2021]8 | 嘉兴市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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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详情 |
4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23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4月06日13时,当事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果皮等)与其他垃圾(烟盒、包装袋、快餐盒等)混合投放在“可回收物”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0-026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04月06日15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04月06日16时05分,执法人员对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果皮等)与其他垃圾(烟盒、包装袋、快餐盒等)混合投放在“可回收物”垃圾桶内,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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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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