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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驰建筑

    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嘉南公寓瀑水居商铺12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237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西湖区教工路155号十三中项目部是当事人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办公场所,2021年07月12日09时50分现场检查翻新,当事人在项目部办公室内设置了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9862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属房产。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4日前整改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于2020年11月20日受到处罚,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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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6 详情
    2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37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该行为破坏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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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详情
    3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169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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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详情
    4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0012006020011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4月22日08时50分,我局留下中队周天舒、马艺娃、吴志鸣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留下单元金鱼井XH1309=01地块生活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生活区内设置有四色垃圾桶收集容器,现场检查发现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有快餐盒、泡面盒等非可回收物。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2月04日、2020年03月1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4月3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20年04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04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05月0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8、前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2月04日、2020年03月1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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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2 详情
    5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0012004010028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03月11日09时30分,我局留下中队周天舒、吴志鸣、马艺娃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896号对面留下单元金鱼井XH1309=01地块生活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生活区内设置有四色垃圾桶收集容器(黄色桶由于方便清运拉到了工地门口),现场检查发现在工地门口四只黄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棉被、塑料盆等非其他垃圾。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9时56分前完成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3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20年0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03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3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8、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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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1 详情
    6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0011912250067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04日10时35分,我局留下中队周天舒、吴志鸣、马艺娃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中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留下单元金鱼井XH1309-01地块生活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生活区内设置有四色垃圾桶收集容器,现场检查发现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塑料袋、食品包装袋、方便面桶、纸张等非易腐垃圾。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04日10时58分复查时,当事人已整改。2019年12月1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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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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