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西工商经处字〔2018〕第50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当事人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六)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规定。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该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罚款:20000元(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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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详情 |
| 2 | 西工商经处字〔2017〕58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当事人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和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之规定。属经查明,当事人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从2015年年底开始使用“华兴汽车”版《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订车合同》,该合同主要在与消费者达成购车意向订车时使用。消费者周某于2017年5月30日与当事人签订订车合同交付订金10000元后改变购车想法,要求退还订金,当事人以订车合同第三款为由不予全款退还订金。经调解,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处理消费投诉,已与消费者协商后将订金10000元全部抵用车款中提取车辆,故认定不计违法所得。的行为。对该行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2、罚款人民币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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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详情 |
| 3 | 陕工商处字〔2016〕第52号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所得:448元(肆佰肆拾捌元);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君威后/4类制动盘摩擦衬块组件14盒;三.罚款:39000元(叁万玖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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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详情 |
| 4 | 西工商经处字〔2016〕第36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
当事人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行为。对该行为,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三.罚款:6000元(陆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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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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