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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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二稽罚[2020]7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与徐州晶柯浦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由上述企业开具的协查发票,你单位于2017年12月入账“研发支出-费用化”科目,2019年结转至“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属于从第三方取得发票。你单位2018年11月无票列支销售费用47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235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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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2 | 杭余市监罚处〔2020〕248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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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详情 |
3 | 余公(网)行罚决字[2018]11484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的杭州蜂享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网络存在安全风险,于2018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杭州蜂享科技有限公司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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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余公(网)行罚决字[2018]11460号 |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3月27日8时35分,余杭区网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杭州蜂享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网络数据被窃取、篡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蜂享科技有限公司警告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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