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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洋传媒

    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3001单元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越工商处字[2020]52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73292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3001单元经营范围:批发业根据我局收到的关于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下属报纸《老人报》发布违法广告“拜博口腔”、“穗华口腔”、“夕阳红口腔”和“博士名医大讲堂”的举报线索,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4月10日、4月15日、4月17日、4月22日、4月24日、5月8日、5月13日、5月15日、5月20日、5月22日、7月10日、7月15日、7月17日、7月22日、7月24日、9月16日、9月18日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18则“拜博口腔”违法广告,于2019年7月1日、7月8日、7月15日、7月22日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4则“穗华口腔”违法广告,于2019年2月25日、3月11日、4月3日、4月10日、5月6日、5月15日、5月27日、6月3日、6月17日、7月1日、7月8日、7月29日、8月5日、8月7日、8月12日、8月14日、8月26日、8月28日、9月2日、9月4日、9月9日、9月16日、9月18日、9月23日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夕阳红口腔”违法广告24则,于2019年8月14日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博士名医大讲堂”违法广告1则,上述合计47则违法广告共计收取广告费用11475元。具体情况如下:(一)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的上述18则“拜博口腔”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粤(A)广(2019)第43号及粤(A)广(2019)第102号《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发布的广告发布内容不一致;上述4则“穗华口腔”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粤(A)广(2019)第197号《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发布的广告发布内容不一致;上述24则“夕阳红口腔”和1则“博士名医大讲堂”广告均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无法确定与其所提交的粤(A)广(2018)第48号、粤(A)广(2019)第149号、粤(A)广(2019)第308号《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间的相关性,且上述广告内容与当事人提交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批内容并不一致。故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提交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予认可,认定其在《老人报》上发布的上述“拜博口腔”“穗华口腔”“夕阳红口腔”和“博士名医大讲堂”广告为未经审查的广告。(二)发布的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当事人在报纸《老人报》上发布的上述18则“拜博口腔”广告,广告中出现对患者“张阿姨”、“周女士”、“张大妈”、“64岁牛大伯”、“73岁苏伯”、“76岁金大爷”等接受种牙的描述;上述4则“穗华口腔”广告,广告中出现对患者“68岁的沈先生”和“68岁的何阿姨”接受种牙的描述,并出现“托举哥”周冲、“中国好人”尚丙辉、“全国道德模范”赵广军的形象;上述24“夕阳红口腔”广告,广告中出现患者“刘阿姨”接受治疗以及患者“荔湾区陈伯”接受检查的描述;上述1则“博士名医大讲堂”广告中出现“王远勤”专家的形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关于广州市老人报涉改制变更事项的函》、《报纸出版许可证》、《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法人黎小平的《居民身份证》、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2.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为粤(A)广(2018)第48号、粤(A)广(2019)第43号、粤(A)广(2019)第102号、粤(A)广(2019)第149号、粤(A)广(2019)第197号、粤(A)广(2019)第308号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各1份;3.当事人提供的《老人报》稿件刊登书(2019年2月20日、4月26日、5月3日、5月26日、6月25日、6月26日、7月8日、7月29日、8月2日、8月12日、9月1日)复印件11份;4.当事人提供的收取广告费用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22550923、№22550925、№29569007)复印件3份,及№35336910发票底单打印件1份;5.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2日、5月27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6.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证据复制(提取)单》(编号:[0201912040000001]证明01——[0201912040000001]证明04、[0201912040000001]拜01——[0201912040000001]拜18、[0201912040000001]夕01——[0201912040000001]夕24、[0201912040000001]穗01——[0201912040000001]穗04、[0201912040000001]雅01)共51张。本局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拜博口腔”“穗华口腔”“夕阳红口腔”和“博士名医大讲堂”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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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4 详情
    2 穗越工商处字[2018]3089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7329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601房法定代表人:黎小平注册资本:壹亿元成立日期:2009年4月16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18年2月,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老人报》2018年1月24日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线索,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18年3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陆续收到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支队转来及举报人举报《老人报》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线索,本局对其中的违法广告作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是《老人报》广告业务的经营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当事人在《老人报》上发布了违法的医疗、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共23条,广告发布费共5800元。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依法核对广告内容当事人在《老人报》2018年1月10日A2版、1月15日3版、1月22日3版、1月24日A2版为广州拜博口腔医院发布“种植牙”医疗广告4条;在《老人报》2018年1月8日16版、1月10日A16版、1月15日16版、1月17日A16版、1月22日16版、1月24日A16版、1月29日16版、1月31日A16版、2月28日A16版为广州穗华口腔医院发布“种植牙”医疗广告9条;在《老人报》2018年1月24日A13版为广州市越秀区赛然思食品店发布“破壁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广告1条;在《老人报》2018年5月16日B5版为大连启明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瑞福瑞牌辅酶Q10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1条,上述发布的广告均与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及其核准发布的广告样件不相符。以上广告共15条,广告发布费5200元。二、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当事人在《老人报》2018年1月8日7版、1月22日7版、1月31日B3版、2月5日7版、2月7日B1版、3月26日7版、4月9日7版、4月30日7版为河南百年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已于2017年9月27日被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了豫药广审(文)第2017030057号广告批准文号(原有效期至2018年3月30日)的“归元健脑片”药品广告8条,广告发布费600元。三、发布的医疗广告存在利用患者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等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发布的“种植牙”医疗广告中利用“75岁的陈伯”、“李阿姨”、“76岁的肖伯”、“68岁的金伯”、“65岁的李爷爷”等患者名义宣传种植牙的疗效。如:“同样是70多岁的年龄,同样是满口缺牙,刘大爷却用1周就种好了牙,据刘大爷透露,除去种牙设计方案和检查的时间,实际上种牙只用了1小时不到的时间,并且当天戴冠,当天就能吃上饭”;“天河区的杨伯缺牙十多年,……经人介绍,找到了暨大穗华口腔连锁医院冯智强教授,经过一系列检查,冯教授为他制定了微种植技术方案,当天上午种,下午便可以轻松吃饭了”等等。当事人发布的“种植牙”医疗广告中还利用“广州拜博口腔医院院长周磊教授”、“暨南大学硕博导师赖仁发教授”、“冯智强博士”等医务人员的名义宣传种植牙的疗效:“广州拜博口腔医院院长周磊教授介绍:即刻种植技术,利用数字化种植导板‘导航’,就能按照种植方案所设计的种植位点、深度及角度,精准安全地植入,对于缺牙时间久、缺牙数量多的患者,还可通过TPP穿翼板或穿颧种植的形式进行修复,当日可带上临时牙冠,恢复基本咀嚼功能”;“冯智强教授表示,只要牙槽骨条件允许,即种即用是可以实现的。‘微种植’技术相对于其他传统种植术创伤小,耐用性强,恢复起来也是相当快,并且该技术符合羊城缺牙百姓的牙槽骨条件,以微小种植体、微创的方式植入,种植过程无痛、不出血、即刻种,即刻用”等等。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主《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药品广告审查表》、广告发布合同、部分广告发布费发票等复印件。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及广州本地广告主调查取证的《询问(调查)笔录》共8份、2018年1月至5月在《老人报》上发布的23条违法广告的报纸。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未依法核对广告内容,发布与广告审查机关核准内容不相符的医疗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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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3 详情
    3 穗越工商处字[2018]2838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7329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601房法定代表人:黎小平注册资金:壹亿元成立日期:2009年4月16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17年11月13日、11月14日、12月21日、2018年1月4日、2月7日、3月13日广州市工商局接到广州市食药监局转交的关于《广州文摘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2017年11月13日,广州市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广州文摘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以上共7条线索分别转来本局处理。通过与12315、法规科等科室的协商,我所将以上线索进行并案处理。2018年1月4日,本局对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6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其注册地址正常经营。以上线索提及的2017年8月24日3版、9月21日3版、9月28日3版发布的“五味安神颗粒”广告;2017年8月14日3版发布的“彝祖芯方牌舒心颗粒”广告;2017年8月31日3版、9月14日5版、10月18日3版发布的“紫灯胶囊”广告;2017年4月10日4版、5月8日7版、5月15日7版、5月22日7版、6月7日7版、6月19日4版发布的“汇元肾宝片”广告;2017年11月2日5版、11月13日7版发布的“滑膜康牌痛就贴”广告;2017年12月4日7版、12月14日7版发布的“熊胆粉”广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承认上述这些广告都是由他们公司进行发布的。以上广告涉嫌存在广告内容与广告批文不符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18年1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自有的《广州文摘报》,受杭州启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广告主委托发布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共17条。经审查,当事人在《广州文摘报》2017年8月24日3版、9月21日3版、9月28日3版发布的“五味安神颗粒”广告;2017年8月14日3版发布的“彝祖芯方牌舒心颗粒”广告;2017年8月31日3版、9月14日5版、10月18日3版发布的“紫灯胶囊”广告;2017年11月2日5版、11月13日7版发布的“滑膜康牌痛就贴”广告;2017年12月4日7版、12月14日7版发布的“熊胆粉”广告,广告内容与广告批文一致。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发布的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经审查,当事人在《广州文摘报》发布的“汇元肾宝片”食品广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审查,当事人发布上述食品广告存在出现了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广州文摘报》2017年4月10日4版、5月8日7版、5月15日7版、5月22日7版、6月7日7版、6月19日4版发布的“汇元肾宝片”广告,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真实名称为“牡蛎杜仲雄花压片糖果”。该产品属“压片糖果”类食品,却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名称“肾宝片”做广告宣传,且广告中使用“男士养生”等易误导消费者的用语。以上共发布6条广告,合计广告费720元。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报纸出版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等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认刊书》、广告费发票复印件、广告批文、实际发布在《广州文摘报》上的广告内容;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主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在《广州文摘报》上发布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构成发布食品广告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广告费720元;二、罚款25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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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1 详情
    4 穗越工商处字[2017]640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7329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601房法定代表人:黎小平注册资金:壹亿元成立日期:2009年4月16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交以及群众举报的关于《广州文摘报》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共5条,以上线索分别转来我局处理,我局将以上线索进行并案处理。2017年6月14日,我局对广州大洋传媒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6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在其注册地址正常经营。以上线索提及的2017年3月9日4版、3月27日9版、4月17日9版、5月4日7版、5月15日4版发布的“三也真品”蜂胶硒软胶囊广告;2016年12月15日3版、2017年2月16日3版、2月23日3版、2月27日3版、3月13日3版、3月23日9版发布的伏羲牌前列腺治疗仪广告;2017年2月16日9版、3月2日9版、3月6日7版、3月23日24版、5月4日24版、5月29日24版发布的侯氏仙草磁疗疼痛贴广告;2017年3月27日24版、4月27日24版、6月5日24版、6月22日24版发布的侯氏仙草远红外贴广告;2017年3月9日7版、4月6日7版、4月20日9版、5月29日7版发布的问康堂牌远红外椎痛贴广告;2017年3月9日9版、4月6日9版、6月8日7版发布的健奥高精准全自动语音播报臂式电子血压计广告;2017年2月16日5版发布的龙起涩香(医用生物敷料栓)广告;2017年3月2日11版发布的中科牌睡的香胶囊广告;2017年3月27日7版发布的桑娃补肾丸(小蜜丸)广告;2017年2月16日5版、4月13日3版发布的龙起涩香牌医用生物敷料栓;2017年5月25日3版、6月8日5版、6月22日3版发布的桂龙药膏广告;2017年6月19日7版、7月6日7版、7月17日7版发布的滑膜康牌痛就贴;2017年4月6日3版、4月20日3版、4月24日3版、5月4日3版、5月11日3版发布的玄极治疗仪、2017年2月23日9版、3月23日23版发布的科明SOD胶囊广告;2016年11月3日7版、11月17日9版、2017年2月16日7版、3月2日7版、3月16日7版、4月13日7版、6月1日7版、6月15日9版、6月29日7版发布的知福牌沙苑子胶囊广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承认上述这些广告都是由他们公司进行发布的。以上广告涉嫌存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和广告内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17年6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当事人通过自有的《广州文摘报》,受深圳市三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市飞鸿医疗电器有限公司、郑州仙人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广告主委托发布了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共54条。经审查,当事人在《广州文摘报》发布的上述54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其中42条广告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审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未在医疗器械广告中标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广州文摘报》2017年3月9日9版、4月6日9版、6月8日7版发布的“健奥高精准全自动语音播报臂式电子血压计”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内容中未标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全篇宣传产品的促销活动,与广告批文不符,但并未涉及到产品的任何功效作用。广告篇幅较小,发布广告数量较少,影响不大,相关提示用语和禁忌用语都有标示。以上共发布3条广告,合计广告费450元。二、当事人在其自营的《广州文摘报》上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州文摘报》2017年3月9日4版、3月27日9版、4月17日9版、5月4日7版、5月15日4版发布的5条“三也真品蜂胶硒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机关批准,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广告发布费合计750元。三、当事人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把与广告批文不符的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其自营的《广州文摘报》上进行发布《广州文摘报》2016年12月15日3版、2017年2月16日3版、2月23日3版、2月27日3版、3月13日3版、3月23日9版发布的“伏羲牌前列腺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2月16日9版、3月2日9版、3月6日7版、3月23日24版、5月4日24版、5月29日24版发布的“侯氏仙草磁疗疼痛贴”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3月27日24版、4月27日24版、6月5日24版发布的“侯氏仙草远红外贴”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3月9日7版、4月6日7版、4月20日9版、5月29日7版发布的“问康堂牌远红外椎痛贴”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3月27日7版发布的“桑娃补肾丸(小蜜丸)”药品广告;2017年2月16日5版、4月13日3版发布的“龙起涩香(医用生物敷料栓)”医疗器械广告;2017年3月2日11版发布的“中科牌睡的香胶囊”保健食品广告;2017年5月25日3版、6月8日5版、6月22日3版发布的“桂龙药膏”药品广告;2017年6月19日7版、7月6日7版、7月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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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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