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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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公(丹东)行罚决字[2021]01907号 | 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丹东派出所 |
2021年6月29日,宁波四季佳利酒店有限公司因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被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九千元的行政处罚。象山县公安局2021年6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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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详情 |
2 | 浙象卫公罚〔2021〕012号 |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 |
宁波四季佳利酒店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业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公共浴室等。你公司从业人员李江彪、王小舟、李仁凤、胡玉莲未取得有效合格证明,你安排其在浴场内从事卫生清洁相关服务工作。现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短信收到的缴款单号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宁波银行、信用联社)各网点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网页、客户端或支付宝城市服务缴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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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详情 |
3 | 象市监处〔2020〕542号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警告;二、没收“味事达”特级金标生抽1瓶,“禾之果”麦芽糖制品4瓶,“树上鲜”特麻花椒油1瓶;三、没收违法所得182元;四、罚款叁万元(30000元)。上述合计罚没款3018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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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详情 |
4 | 象公(丹东)行罚决字[2020]01181号 | 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丹东派出所 |
2020年07月13日,宁波四季佳利酒店有限公司因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象山县公安局2020年0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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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详情 |
5 | 象市监处〔2020〕34号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能认真配合检查,主动实施退还多收价款及调解补偿等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肆元整(124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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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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