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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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3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4日9时54分,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网新准乾科研用房A3楼涉嫌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队员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发现当事单位工人使用扫把将冲洗路面产生的污水废物扫入工地大门前的雨水井。经查,该公司工人于当日9时50时开始使用扫帚将污水废物扫入路边雨水口,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将污水扫入雨水口的行为,影响了市容观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的规定,属于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9时50分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并于2021年8月4日10时05分整改完毕的事实,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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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详情 |
2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01日22时10分,当事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同德路与白石庙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17)89号地块进行夜间施工(混凝土浇筑),产生的噪音超出夜间施工场界噪音值55dB。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1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除抢修抢险工程外,禁止市区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为:2021年6月1日22时至6月10日6时、2021年6月13日22时至6月20日6时。本案案发时间在2021年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内,案发地点的夜间建筑施工不属于抢修抢险工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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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3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2021年6月21日15时03分,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三墩镇网新准乾科研用房A3楼工地涉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工地生活区食堂东侧设置了2个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1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要求设置四色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涉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经复查,当事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之规定,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一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对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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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详情 |
4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1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5时30分开始,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西湖区枫桦路祥生云境工地二标段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于2021年6月4日5时45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发现并查处,查处时现场为人工作业和施工电梯使用,现场噪声来源主要为人工使用施工电梯和沙浆搅拌机使用,现场测量施工噪声为55.5dB(LAeq)。且案发时间属中高考禁噪期,经执法队员责令停止后,当事人于2021年6月4日5时55分结束。另经查证,当事人在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案件编号:20210107330106000112、20201201330106003599,此次违法行为是一年内第三次,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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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详情 |
5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2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11日0时10分,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同德路与白石庙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17)89号地块进行夜间施工(混凝土浇筑),产生施工噪声超标。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2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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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6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90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11日22时40分,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杭政储出[2017]89号地块进行夜间施工(混凝土浇筑),产生施工噪声超标。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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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7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4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19日22时10分,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同德路与白石庙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17)89号地块进行夜间施工(混凝土浇筑),产生施工噪声超标。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3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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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8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12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03日22时20分,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杭政储出[2017]89号地块进行夜间施工(混凝土浇筑),产生施工噪声超标。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曾1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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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9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3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8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文景路祥生一云境工地进行施工作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至22时仍继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于2021年1月5日23时15分,转塘中队执法队员发现并查处,查处时现场施工项目为混凝土底板浇筑,现场有一辆车牌号为浙A.2V957的搅拌车正在通过一台汽车泵泵送混凝土,噪声主要为混凝土泵送机械使用产生的,现场测量施工噪声为55.7dB(LAeq)。经执法队员责令停止后,当事人于2021年1月6日01时00分停止了施工。另经查证,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案件编号为:20201201330106002599、此次违法行为是一年内第二次,应当从重处。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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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详情 |
10 | 湖安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47号 |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且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保护)第2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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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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