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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浦科技

    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青田县温溪镇高岗工业区
    • 简介:-
    • 行政处罚 6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青环罚字[2017]55号 县环保局

    青环罚字[201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秉雪2017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13号门车间内有袋装(吨袋)酸洗污泥堆放,包装袋上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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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青环罚字[2017]53号 县环保局

    青环罚字[2017]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秉雪2017年7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13号门车间内堆放着袋装(吨袋)酸洗污泥,有部分污泥因包装袋破损而洒落地面,但该车间地面未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且有开裂情形,车间内也没有设置废水导排渠及收集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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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青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9号 青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青田县温溪镇高岗工业区的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账号:330016971270593060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青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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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青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8号 青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青田县温溪镇高岗工业区的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消防设施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账号:330016971270593060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青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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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青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0号 青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现查明位于青田县温溪镇高岗工业区的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账号:330016971270593060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青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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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青地税稽罚[2016]9号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经我局于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9月14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购买礼品17133元、19600元、3830元赠送给客户,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三年合计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112.60元,其中:2013年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426.60元,2014年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920元、2015年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766元。2、你公司在2015年11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7531.26元。3、你公司在2013—2015年,3年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生产用房”102384.48元,其中:2013年少申报缴纳8109.69元、2014年少申报缴纳43668.70元、2015年少申报缴纳50606.09元。4、你公司在2014年、2015年,2年合计少申报缴纳“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10380.99元,其中:2014年少申报缴纳5964.38元、2015年少申报缴纳4416.61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056.3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9957.87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190.5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9204.6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青田县第三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公司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田县地方税务局或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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