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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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4号 | - |
永安财险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顾勇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上官宗科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永安财险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陶光强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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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详情 |
2 | 保监罚〔2017〕27号 | - |
一、永安财险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永安财险罚款21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蒋明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二、永安财险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罚款3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蒋明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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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 详情 |
3 | 保监罚〔2009〕29号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永安产险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限制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6个月(现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只准卖出,不准买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金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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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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