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亿维迪工业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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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民终24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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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14 |
| 2 |
湖南怀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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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202民初6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南怀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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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6-21 |
| 3 |
亿维迪工业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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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402民初24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亿维迪工业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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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09 |
| 4 |
嘉兴市正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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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02民初4566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嘉兴市正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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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3 |
| 5 |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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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81民初112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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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3-16 |
| 6 |
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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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14执保1674号之1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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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20 |
| 7 |
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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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14执保1674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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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1-27 |
| 8 |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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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4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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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1-19 |
| 9 |
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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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19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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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8-19 |
| 10 |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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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81民初11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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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3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湘0181执5504号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02 | 详情 |
| 2 | (2021)豫0783执1391号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1 | 详情 |
| 3 | (2021)粤0309执9483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23 | 详情 |
| 4 | (2021)粤0605执恢248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9-10 | 详情 |
| 5 | (2021)琼9028执1819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 6 | (2021)粤1521执1748号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5 | 详情 |
| 7 | (2021)粤0306执1764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2 | 详情 |
| 8 | (2021)粤0513执635号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15 | 详情 |
| 9 | (2021)浙0402执1832号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6 | 详情 |
| 10 | (2021)琼9028执483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2)粤0605执异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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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执异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天津国开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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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执异1号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国开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东弘润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国开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2)粤0605执异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605执异1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5执126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44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天津国开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5执126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人民币6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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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
| 2 |
(2021)粤1972民初681号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等(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武)、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大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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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美娜露西鞋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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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81号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武)、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大铿):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美娜露西鞋业有限公司诉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审限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法评价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方式告知。原告东莞市美娜露西鞋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0000000元及还清货款前的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4月13日至起诉之日2020年5月12日为:75000元。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5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9月10日暂计为:201666.66元)。3、被告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共计:10276666.66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付款15000000用于购买熔喷布,并于2020年4月14日由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熔喷布共计50吨,每吨含税单价为300000元,总货款为150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送货,并于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5000000元,余款10000000元,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没有退还,经查,被告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被告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由于被告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均是被告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因此被告中合动能(湖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合动能石化能源有限公司也应当对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理会,故起诉至法院。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购销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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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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