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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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环(盐)罚字[2019]105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2019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的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纱线染色生产,检查时企业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执法人员对污水入网口污水进行采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3mg/l,3月7日,执法人员因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对当事人污水入网口污水进行采样,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74mg/l,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1排放标准0.415倍和0.37倍。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本局决定立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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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2 | 嘉环(盐)罚字〔2019〕42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2019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秦山街道永兴村的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纺织印染加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锅炉正在使用,配套有10t/h导热油蒸汽锅炉1台,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锅炉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本局委托嘉兴一中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锅炉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对正在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采集的样品经检测,低浓度颗粒物为37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04年6月,当事人印染车间技改项目于2004年5月通过环评批复,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于2014年6月通过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2019年7月1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决定关闭公司。现在公司损失惨重,请求减免处罚。2019年8月19日,经本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当事人已关停,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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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详情 |
3 | 嘉环(盐)罚字〔2019〕55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2019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的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纺织染整加工,配套有10t/h导热油蒸汽锅炉1台,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生物质颗粒燃烧后清理产生的炉渣露天堆放于厂区东侧及南侧道路,共46.07吨,未设置炉渣专用场所,当事人涉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本局决定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4年6月注册成立,原名海盐永利来实业公司,当事人印染车间技改项目于2004年5月通过环评批复,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于2014年6月通过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从2019年7月1日起,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决定关闭公司。公司损失惨重,请求减免处罚。2019年8月19日,经本局案审会集体审议认为,当事人已关停,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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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详情 |
4 | 盐环罚字[2018]58号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58号当事人: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2534420K地址: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法定代表人:汪田法2018年4月2日,海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的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决定于2018年4月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主要从事纺织品印染加工生产。当事人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于2014年6月通过本局备案。目前印染产量每日20吨。当事人6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3]59号文件要求于2016年底完成改用压缩性生物质清洁能源工作,并通过本局验收。2018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6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从2018年4月1日开始至检查之日使用燃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炉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8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备案;7、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小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发[2014]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的通知;证明海盐县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时间期限;8、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方案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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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 详情 |
5 | 盐环罚字[2017]92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2017年6月12日晚,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决定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永兴村,主要从事纺织品印染加工生产。当事人环境现状评价报告于2014年6月通过本局备案。主要生产设备有高温高压喷染机11台,定型机3台,600大卡导热油锅炉1台,目前印染产量约20吨。当事人6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3]59号文件要求于2016年底完成改用压缩性生物质清洁能源工作,并通过本局验收。2017年6月12日晚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600万大卡导热油锅炉从2017年6月2日开始至检查之日使用燃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炉窑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贺利锋、生产管理施顺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贺利锋、生产管理施顺大法身份;3、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环境违法事实;6、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备案;8、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小锅炉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发[2014]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的通知;证明海盐县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时间期限;8、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生物质锅炉烟气治理方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导热油锅炉使用及烟气治理情况;9、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7年8月11日告知当事人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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