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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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盐(消)行罚决字〔2020〕0045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248号的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且该单位存在一年内受到我大队两次行政处罚的情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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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详情 |
| 2 | 盐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4号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4号当事人: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9550365X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盐文娱第24号法定代表人:俞飞亮住所: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248号2020年5月18日,我局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向本局移交案件线索:反映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1日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经初步核查后报局领导同意,于2020年5月22日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4月1日21时54分,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接纳一名4周岁半的未成年人(出生日期:2015年12月19日)进入其场所,经查该未成年人系由其母亲宋丽陪同并带入场所包厢。本案中由于案件发生时间过去较久,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伍飞及证人宋丽均记不得当时具体的消费情况,故本案认定为无违法所得。2020年6月12日下午,该场所负责人伍飞受委托来我局接受案件调查,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移交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2: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视频资料1份,证明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现场情况等;证据3:宋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带未成年儿子进入场所消费的事实;证据4:伍飞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的事实;证据5:俞飞亮、伍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证据6:海盐米雅娱乐会所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据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调查询问通知的事实;证据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伍飞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本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是本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因其主观上管理疏忽,导致客观上实施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行为,其行为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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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 详情 |
| 3 | 盐(消)行罚决字〔2020〕0005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248号的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323、888、316、317包厢墙面使用可燃墙纸装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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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详情 |
| 4 | 盐(消)行罚决字〔2019〕0137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248的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仅一人值班且未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未按照要求实行消控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账号: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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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 5 | 盐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8号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019年8月23日上午,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向本局移交案件线索和视频证据,该证据材料反映:民警在当日检查过程中发现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经局领导同意当日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现查明:2019年8月23日2时45分,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对外营业,场所306、307包厢内存在消费者唱歌消费。2019年8月23日下午,该场所店长张守杰受委托来我局接受案件调查,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线索函1份,证明移交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2: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视频资料1份,证明该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现场情况等;证据3:张守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证据4:俞飞亮、张守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证据5:海盐米雅娱乐会所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据6: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调查询问通知的事实;证据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张守杰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本局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是本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因其主观上管理疏忽,导致客观上实施了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其行为扰乱了娱乐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19年9月23日,本局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广旅体罚告字〔2019〕第8号),当事人接收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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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详情 |
| 6 | 盐文广旅体罚字〔 2019 〕第4 号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4号当事人: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9550365X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盐文娱第24号法定代表人:俞飞亮住所: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248号2019年7月16日15时55分,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北路248号的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场所负责人许文娇陪同检查。执法人员进入202包厢对点歌曲库进行检查,发现曲库中存在违禁歌曲《我不管》(演唱:阴三儿),并能正常点选全程播放,执法人员对歌曲《我不管》(演唱:阴三儿)的播放画面进行全程摄录,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对现场负责人许文娇做调查询问笔录,并责令场所立即整改。当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该场所主管张守杰受法定代表人俞飞亮委托于7月19日接受调查询问,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2019年8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海盐米雅娱乐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在该场所的点歌曲库中存在并能完整播放违禁歌曲《我不管》(演唱:阴三儿),该歌曲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禁止内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检查时当场查获。由于当事人场所按包厢大小和消费时长收费,歌曲点播不单独收费,所以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证据2: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查并发现当事人场所点播曲目内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现场情况;证据3: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查并发现当事人场所点歌曲目内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事实;证据4: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事实;证据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受委托人张守杰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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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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