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舟环定罚决字201915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5327788F法定代表人:陈婷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澜港大道1-2号101室2019年9月17日,浙江省2019年专题执法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组第九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了检查,舟山市定海区白泉环保基层所工作人员对该项目的排放口出水进行了取样。根据舟山市定海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定环监(2019)水字第160号监测报告显示,出水水样的氨氮浓度为31.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5mg/L)的标准限值。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2019年9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运营情况及舟山市定海区白泉环保基层所工作人员对排放口采水样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19年9月17日,你公司的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排放口污水的氨氮浓度为31.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5mg/L)的违法事实。5、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舟环定改字〔2019〕6号),证明了2019年9月19日,我局对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排放口污水的氨氮浓度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已责令你公司改正。6、监测报告(定环监(2019)水字第160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排放口污水的氨氮浓度为31.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5mg/L)的违法事实。2019年11月5日,我局作出《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环定罚告[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 收起
...
展开
|
2019-12-02 | 详情 |
2 | 定环罚字2018115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5327788F法定代表人:陈婷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澜港大道1-2号101室2018年9月26日,2018年秋冬季省级专项督查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污泥数量约1吨。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内污泥露天堆放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2018年9月26日你公司厂区内污泥露天堆放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改字〔2018〕127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事实。2018年12月4日,我局作出《定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12月7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7号)、《定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舟山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上,鉴于你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账号:4051010400213100000730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银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向舟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2-19 | 详情 |
3 | 定环罚字2018116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5327788F法定代表人:陈婷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澜港大道1-2号101室2018年9月26日,2018年秋冬季省级专项督查执法人员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按规定将该预案向我局备案。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未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将该预案向我局备案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改字〔2018〕127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未依法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事实。2018年12月4日,我局作出《定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12月7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8]27号)、《定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结合《舟山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银行账号:4051010400213100000730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银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向舟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8-12-19 | 详情 |
4 | 定环罚字201892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075327788F法定代表人:陈婷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澜港大道1-2号101室2018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核实,该改扩建工程由你公司承建,并于2017年3月取得环评批复(定环建审[2017]7号),项目总投资额6605万元,扩建后项目日处理量达到5000吨/日。目前仅此一条5000吨/日改扩建污水处理线,原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2000吨/日污水处理线已经拆除。你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进水调试,因场地原因,部分污水处理设施(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等)未建设,现阶段污水处理流程为粗格栅—细格栅—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AO—SBR—排污口—排海。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对该改扩建工程的排污口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排污口外排污水中总磷浓度均值为1.08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总磷浓度的限值为1.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委托权限和身份。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的情况及执法人员在排污口进行采样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于2018年6月7日排放的污水的总磷均值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5、监测报告1份(定环监(2018)水字第156号),证明了2018年6月7日,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的排污口外排污水中总磷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定环改字〔2018〕82号),证明了2018年6月7日,舟山干览镇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的排污口外排污水中总磷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收起
...
展开
|
2018-09-2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