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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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夏云、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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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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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吴夏云、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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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吴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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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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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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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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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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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张惠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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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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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张弋凤与史长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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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张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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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张惠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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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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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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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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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郑德文、柯维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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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柯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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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许丽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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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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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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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1102民初1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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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信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8 |
2 | (2017)赣1102民初11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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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信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28 |
3 | (2016)赣01民初45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 被告- 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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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会泽县人民法院 | G46 | 2017-11-07 |
4 | (2016)赣01民初47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 被告- 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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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6-11-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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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1102执2540号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3 | 详情 |
2 | (2018)赣1102执924号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2 | 详情 |
3 | (2018)赣1102执923号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2 | 详情 |
4 | (2018)赣1102执855号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9 | 详情 |
5 | (2016)赣01执173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1 | 详情 |
6 | (2015)饶中执字第00177号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28 | 详情 |
7 | (2015)饶中执字第00101号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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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郑德文、柯维忠诉被告史长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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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民初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柯维忠 郑德文 被告- 史长江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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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史长江:本院受理原告郑德文、柯维忠诉被告史长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参加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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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2 |
关于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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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民初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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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1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8日承办法官:李少琴,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0793—81752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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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3 |
关于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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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民初47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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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二天。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5日承办法官:李少琴,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0793—817526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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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4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史长江、张泳华、胡泊林、许丽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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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执21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被告- 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许丽飞 张泳华 胡泊林 史长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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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盈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史长江、张泳华、胡泊林、许丽飞:本院执行的本院(2016)赣01民初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执2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赣01执2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江西重德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赣重德房估字(2018)第58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黄也珞邮编:330029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电话:0791-881627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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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5 |
关于原告郑德文、柯维忠诉被告史长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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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民初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史长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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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史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郑德文、柯维忠诉被告史长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参加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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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6 |
关于上诉人颜建勋、张惠贞与被上诉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被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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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9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惠贞 颜建勋 被上诉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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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裁判文书公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颜建勋、张惠贞与被上诉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原审被告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11民终9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民三庭徐迎风,电话0793—817515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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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7 |
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诉被告李昶滢、李宗淼、柯淑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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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民初1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 被告-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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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昶滢、李宗淼、柯淑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11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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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8 |
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诉被告李昶滢、李宗淼、柯淑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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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民初1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 当事人-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昶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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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昶滢、李宗淼、柯淑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11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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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9 |
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诉被告李昶滢、李宗淼、柯淑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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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民初1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 当事人-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宗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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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昶滢、李宗淼、柯淑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11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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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10 |
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诉被告李昶滢、李宗淼、柯淑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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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民初11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 当事人- 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柯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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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昶滢、李宗淼、柯淑娟、江西三清山金沙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带湖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11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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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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