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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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18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碧云北路与东勤线交叉口东北侧碧云北路商业商务中心项目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海泰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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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89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3月22日下午,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联合路南侧、一九三弄西侧红纸坊(二期)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工地内西侧围挡处的建筑垃圾未及时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占地4.03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已构成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海泰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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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9 | 详情 |
3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180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22日下午,在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193弄红纸坊(二期)工程工地项目部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堆放点内,将易腐垃圾(剩菜、剩饭等)与其他垃圾(包装袋、快餐盒等)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且收到《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海泰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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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详情 |
4 | 海公(洲)行罚决字[2020]00570号 |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海洲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19日,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姚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姚某某在该公司工作,但海泰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按规定将劳动者姚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于2020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海泰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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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5 | 浙港政罚-FC〔2019〕3 | 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
2019年8月9日,海泰建设邮箱公司在海宁市公用码头10号泊位实施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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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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