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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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公(道)行罚决字[2021]02650号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道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7日至今,你单位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北中心大道快速路工程项目经理部雇用流动人口钱某,而你单位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北中心大道快速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未按时报送钱某的相关信息给公安机关,后于2021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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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2 | 文市监处字〔2021〕153号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限期补办;罚款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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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3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49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05月27日22时25分,当事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拱墅区潮王路河东路口东北角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要求进行施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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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4 | 嘉南公(七)行罚决字[2021]01523号 |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七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赖某某于2021年5月16日在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职,但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员工赖某某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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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 详情 |
5 | 湖浔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09号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人民币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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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详情 |
6 | 杭税三稽罚[2021]13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取得了杭州菲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00162320,发票号码32090509-32090524,开具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开票内容为应急物资、消防器材、安全防护网、反光警示柱、安全防护材料等,价税合计共1053260元;取得了杭州鑫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300162320,发票号码33037323-33037327,开具日期2016年11月4日,开票内容为锚杆,价税合计共514767元。上述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共1568027元,已于2016年税前列支。处罚依据: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税款392006.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196003.3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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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详情 |
7 |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04514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转塘街道灵龙路与320国道交叉口北侧使用泵机通过一根白色皮管(在门口处分为蓝色、白色两根管)向工地外排放污水。于2019年2月20日9时30分被我执法队员发现查处,查处时造成污染面积32平方米(长8米,宽4米)。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当即停止排水,于2019年2月21日10时00分前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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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详情 |
8 | (2018)善综执字[1]007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被处罚人为平黎公路嘉善段改(扩)建工程一期(晋阳东路-环北路地面道路)第TJ01标段施工项目施工单位。2018年1月11日,被处罚人将与上述项目配套的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拓宽工程施工时产生的渣土交给刘某某个人处置,于当日上午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经勘查,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城东社区加油站东侧道路正在进行拓宽,旁边停有一辆车牌号码为沪BS3928的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朝东,车厢内装有渣土,渣土体积约为15立方米。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属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已构成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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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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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117723564723R_0002 | 王林波 |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87.5 | 无效 | - |
2 | 91110117723564723R_0001 | 郑影 |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62.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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