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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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卫公罚[2021]179号 |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
该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涉及人数在6人以下的”并“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罚款500-1850元”的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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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2 | 桐公(石)行罚决字[2020]06170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石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一日,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在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时未落实互联网实名认证安全等技术保护措施,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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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详情 |
3 | 桐公(石)行罚决字[2020]03881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石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刘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桐乡市公安局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刘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桐乡市公安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改正。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杨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桐乡市公安局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二0二0年九月一日凌晨,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刘某某在前台工作时进行未按规定查验登记住宿旅客阿某某的身份信息,于二0二0年九月四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属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罚款二万四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桐乡市梧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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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详情 |
4 | 桐卫公罚[2019]067号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市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元(107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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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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