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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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自然资规罚罚字[2021]第2000050号 |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起擅自占用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村地段431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及硬化地面。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968平方米(建筑面积3441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2338平方米,花圃花坛面积12平方米。目前用于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工棚、停车场等设施。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地类面积为耕地1990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05平方米,建设用地1002平方米,未利用地1021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舞阳街道塔山村退还违法占用的4318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罚款。对违法占用的1990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拾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49750);对违法占用的305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壹佰元整(¥:6100);对违法占用的2023平方米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零贰佰叁拾元整(¥:20230);合计人民币柒万陆仟零捌拾元整(¥:76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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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详情 |
2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3月8日09时30分,当事人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集贤路临安中学西侧其生活区门口设置的一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垃圾错投现象,该生活区设在警察学院工地外,其中设在生活区一个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泡面桶、塑料袋,一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泡面桶、泡面,一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投放了塑料袋、塑料杯、泡面桶,一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投放了泡面桶、泡面,当事人为该处垃圾分类监管责任人,其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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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9052001130077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12月26日06时许,当事人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开始在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七路1号方氏织造地块创新型产业项目工地进行施工,至当日22时仍在施工,于2019年12月26日22时28分被我局三墩中队王斌、袁海燕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产生噪声的设备为车牌号为浙A9U237的混凝土罐装车、泵车等,执法人员在该工地北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为64.2dBA,超过标准值9.2dBA,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于当日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2020年1月5日,本案经批准立案。1、2019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2、2019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1份,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噪声超标情况(执法人员在该工地场界外1米处测得噪声值为64.2dBA,该值超出测点所处Ⅳ类区域(55dBA)夜间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值9.2dBA),当事人的员工签字确认;3、2019年12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案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夜间施工的事实及当事人使用机械设备的情况,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4、2019年12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夜间施工时间、地点,使用机械设备的基本情况,噪声超标情况及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的事实,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5、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处理本案的资格;7、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8、《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9051911040055号)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依法查处,案件编号为062019102922375。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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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详情 |
4 | [2017]西安监管罚第3号 | 区安全监管局(区安委办) |
2016年9月28日9点30分左右,位于西湖区余杭塘路余五常港路交汇处的杭政治储出(2013)14号地块商品住宅工程融创.河滨之城1标地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杭州海华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洞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壹佰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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