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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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10-000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液体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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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53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菱马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浙A79A88的混凝土搅拌车在西湖区天目山路305号运载液体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现场车辆已驶离,执法人员调取监控显示是浙A79A88的混凝土搅拌车所泄漏,根据车辆信息联系杭州菱马物流有限公司后派人来到现场,当事人承认是其公司所属的浙A79A88车辆所泄漏。经查,路面污染的是混凝土砂浆水,长度为20米,宽0.3米,面积为6平方米。2021年12月09日10时46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获后,当事人于当日15时00分前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当事人曾于2021年06月24日和2021年09月0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过,案件编号为202106********004499和20210907330106006621,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液体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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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详情 |
3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10-039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液体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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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详情 |
4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27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运输液体货物密闭不严造成遗撒泄露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城市市容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市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之规定,属于运输散装货物密闭不严造成遗撒泄露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进行密封、包扎、覆盖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结束后,发还车辆。”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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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详情 |
5 | 杭运政罚〔2021〕877 | 桐庐县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日8时30分,桐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320国道象山桥收费站路段对浙A35F60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余爱伍,车辆所有人是杭州菱马物流有限公司。余爱伍无法当场提供浙A35F60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杭州菱马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6月3日桐庐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余爱伍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其它书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菱马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桐庐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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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6 | 杭路政罚〔2020〕5382 | 杭州市富阳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18日2时34分许,杭州市富阳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在G320K246+100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6P179罐式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宋丰果。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4650.00000000001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65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宋丰果驾驶浙A6P179罐式货车(4轴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你单位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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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详情 |
7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13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17日7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胡红卫、林雁发现当事人所属的混凝土运输车在留和路行驶时有混凝土泄漏污染路面,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所属浙A79A88的混凝土运输车运载一车混凝土在西湖区留和路上行驶至科技学院路段时,因密封不严造成泄漏污染路面,经测量长100米、宽0.5米,合计50平方米路面污染。执法人员查处时,当事人该车辆已驶离,执法人员通过痕迹找到运输车队,该公司承认是其公司车牌号为浙A79A88的混凝土运输车造成的散装货物泄漏。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7月26日被杭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1、2020年8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案案发地点、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事实,长度、面积等情况以及现场清理后的事实情况;2、2020年8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事实,长度、面积等情况;3、2020年8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处时间、地点、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事实,长度、面积的事实以及是否及时整改等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7、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基本身份信息;8、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车辆基本信息;9、前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7月26日被杭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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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详情 |
8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7011908120024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7月27日,当事人杭州菱马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5R51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一车散装货物(混凝土)于2019年07月27日00时50分自东向西途径萧山区宁围街道鸿宁路二桥村路口时因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被电子设备抓拍,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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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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