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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城实业

    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杭州市之江路148号-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91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始,在西湖区龙王沙路宋城景区西南角存在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情况,于2020年9月9日15时0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查处。当事人在该处设置有住人集装箱50个,用于宋城景区相关人员居住,该处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为人员居住洗漱洗衣和厕所污水)在地面随意流淌,造成现场污水横流。现场整体脏乱,异味较重,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经市政部门证明,当事人所处该区域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另因当事人相同违法行为,我中队队员于2020年9月7日已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于9月9日前完成整改,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队员于9月13日复查,现场无污水横流现象,集装箱已搬离,鉴于当事人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整改完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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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4 详情
    2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2042001220012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19年1月开始在在西湖区之江路148号宋城景区内建造房屋。经查,该处原有“欢乐城堡”的房屋,属于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房屋。当事人将原有房屋拆除,建造了现有房屋,该房屋为全钢结构,占地面积4800平方米(长96米,宽50米),高22.6米,内部拟分二层,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至查处时,主体框架已建成,顶部已封闭,内部已隔层,四周尚未密闭。当事人建造该处房屋用于景区演出剧院使用。当事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建造房屋,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2019年12月1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建筑面积9600平方米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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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2 详情
    3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2041911220080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于2018年12月在西湖区之江路宋城景区内建造房屋。经查,现场搭建为一处房屋和一处构筑物,房屋为一层砖混结构,长60米,宽5.8米,高4.5米,占地面积348平方米;构筑物为一处雨棚,红色,长75米,宽5米,投影面积375平方米。至查处时,房屋已建成,顶为钢棚,门窗尚未安装,外墙正在粉刷,构筑物已建成,为钢结构雨棚,依附于原有房屋房顶搭建。2019年11月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建筑面积348平方米房屋和投影面积375平方米雨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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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2 详情
    4 西综执罚字〔2019〕第011908260123号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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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6 详情
    5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36352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宋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开始在西湖区之江路148号宋城北门空地上摆放了2个遮阳棚用于商业活动,2个遮阳棚相互拼接,外有“我回大宋发放处”字样,内部摆放桌椅和衣物,每个遮阳棚长3.5米,宽3.5米,占地面积12.25平方米,共计占地面积24.5平方米。于2017年11月11日14时00分被之江中队执法人员赵华、陈泽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现场负责人胡静称其公司在此摆放遮阳棚,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且该处为其公司门前三包责任区。在责令改正后,现场负责人胡静表示其公司会尽快整改。于2017年11月20日13时30分复查,当事人未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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