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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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二罚[2019]121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进承认2012年-2018年期间,你公司存在部分收入未申报。违法事实一:你公司2012年度实际收取物业管理费349009.92元,2012年度少申报营业税收入349009.92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349009.92元。违法事实二:你公司2013年度实际收取物业管理费349009.92元,2013年度少申报营业税收入349009.92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349009.92元。违法事实三:你公司2014年度实际收取物业管理费509585.60元,2014年度营业税少申报收入255641.32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509585.60元。违法事实四:你公司2015年度实际收取物业管理费1173960.28元,2015年度少申报营业税收入826197.28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28821.28元。违法事实五:你公司2016年度实际收取物业管理费1611078.78元(含增值税),不动产租赁收入109714.29元;2016少申报营业税收入56006.96元,少申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1509778.65元,少申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109714.29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1469652.94元。违法事实六:你公司2017年度实际收取物业管理费1878144.72元(含增值税),不动产租赁收入190476.19元;2017少申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690177.74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614334.09元。违法事实七:你公司2018年度实际收取物业管理费5589087.57元(含增值税),不动产租赁收入192901.57元;2018少申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66346.01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790716.08元。违法事实八:你公司2012至2017年度无账簿资料凭证,责令限期改正未完成。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合同7份;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进的询问笔录;你公司2012-2018年度相关纳税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所偷营业税处60%罚款10470.30元;2013年所偷营业税处60%罚款10470.30元;2014年所偷营业税处60%罚款7669.24元;2015年所偷营业税处60%罚款24785.92元;2016年所偷营业税处60%罚款1680.21元;2016年所偷增值税处60%罚款26164.05元;2017年所偷增值税处60%罚款12423.20元;2018年所偷增值税处50%罚款1523.60元;2012年所偷企业所得税处60%罚款2094.06元;2013年所偷企业所得税处60%罚款2094.06元;2014年所偷企业所得税处60%罚款3057.52元;2015年所偷企业所得税处60%罚款172.93元;2016年所偷企业所得税处60%罚款9153.96元;2017年所偷企业所得税处60%罚款3686.00元;2018年所偷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3953.58元;2012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60%罚款523.52元;2013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60%罚款523.52元;2014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60%罚款383.46元;2015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60%罚款1168.43元;2016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60%罚款1308.20元;2017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60%罚款1022.58元;2018年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处50%罚款1071.5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少缴印花税处50%罚款125.00元;2016年少缴印花税处50%罚款54.85元;2017年少缴印花税处50%罚款95.25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度至2017年度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凭证,处以罚款2000元。上述罚款合计127675.2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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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2 | 浦公(治安)行罚决字[2018]12364号 | 浦江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3月份至今以来,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用无保安资格证的杨天某、郑文某等人东方蓝郡小区内从事保安巡逻、守护等保安服务工作。2018年8月28日被我局民警检查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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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9号 | 浦江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浦江县华欣花园小区(位于浦江县西山北路188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三阶次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8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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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8号 | 浦江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浦江县东方蓝郡小区(位于浦江县月泉西路以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三阶次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8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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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7〕0375号 | 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浦江县百岁天苑小区(位于浦江县和平南路277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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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7〕0372号 | 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浦江县财富名都花园小区(位于浦江县人民东路333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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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7〕0373号 | 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浦江县华欣花园小区(位于浦江县西山北路188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之,决定给予金华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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