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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盘龙生态产业园
    • 简介:-
    • 行政处罚 1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工商处字〔2017〕第19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白矾9kg;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3、处以罚款588元。罚没款合计:74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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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5 详情
    2 工商处字〔2017〕第17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后入库,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意识,发现问题后迅速组织召回,销售量少,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当事人给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盐杜仲954kg;2、没收违法所得1472元;3、处以罚款32000元。罚没款合计:3347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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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5 详情
    3 工商处字〔2017〕第18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5元;2、处以罚款148.5元。罚没款合计:19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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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5 详情
    4 工商处字〔2017〕第7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没查封的首乌藤劣药9.5kg。二.没收违法所得11元:三.罚款:660元(陆佰陆拾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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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6 详情
    5 工商处字〔2017〕第11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销售,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查封的白及劣药2.00kg;2、处以罚款987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23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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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6 详情
    6 工商处字〔2017〕第3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销售,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查封的劣药姜黄29.00kg;2、处以罚款10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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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6 详情
    7 工商处字〔2017〕第6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销售,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查封的劣药板蓝根40.00kg;2、处以罚款193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9.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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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6 详情
    8 工商处字〔2017〕第4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劣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销售,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查封的杜仲劣药19.7kg。二.罚款:1012.5元(壹仟零壹拾贰元伍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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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6 详情
    9 工商处字〔2017〕第10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原材料购进、生产、检验、入库等环节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假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6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4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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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5 详情
    10 工商处字〔2017〕第8号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陕西商洛盘龙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按照GMP规范的相关要求组织生产,并对成品检验合格后才入成品库,不存在生产假药的主观意识,且产品数量小,货值小,未发生危害后果。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275元;2、没收违法所得5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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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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