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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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广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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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438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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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30 |
2 |
昆明呈光源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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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执39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呈光源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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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3-19 |
3 |
陈广、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泽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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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恢1844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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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4-12 |
4 |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梁淑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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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16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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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12 |
5 |
康旭与陈泽文、李小坤、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晓维、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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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民终21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康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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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22 |
6 |
昆明呈光源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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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4民初50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呈光源电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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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8 |
7 |
薛书臣与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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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28民初3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薛书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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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21 |
8 |
刘泽辉、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泽文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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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11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刘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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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1-08 |
9 |
江门市新会亿利型材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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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5民初55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亿利型材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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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0-30 |
10 |
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与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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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05民初5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门市新会亿利精密钢管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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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0-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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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883民初115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和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第三人-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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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G27 | 2019-12-15 |
2 | (2018)粤0883民初115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和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第三人-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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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G18G19中缝 | 2019-11-14 |
3 | (2018)粤08民初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被告- 陈晓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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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9-01-06 |
4 | (2018)粤08民初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被告- 陈晓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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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9-01-06 |
5 | (2018)粤08民初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被告- 陈晓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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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9-01-06 |
6 | (2018)粤08民初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被告- 陈晓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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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9-01-06 |
7 | (2018)粤08民初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被告- 陈晓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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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0 | 2019-01-06 |
8 | (2018)粤0883民初2076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荣盈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吴川市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雄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诗佳谷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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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G20 | 2018-10-11 |
9 | -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和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第三人-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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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G10G11中缝 | 2018-09-16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被告- 陈晓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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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6 | 2018-06-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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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705执1380号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9 | 详情 |
2 | (2021)粤0705执1379号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9 | 详情 |
3 | (2020)云0114执3933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6 | 详情 |
4 | (2020)粤0883执恢299号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7 | 详情 |
5 | (2020)豫0728执2424号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7 | 详情 |
6 | (2020)粤0883执362号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7 | 详情 |
7 | (2018)粤0883执1384号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19 | 详情 |
8 | (2018)粤0811执233号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24 | 详情 |
9 | (2018)粤0883执828号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3 | 详情 |
10 | (2018)粤1972执224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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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民终26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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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2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晓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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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266号陈晓萍: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晓萍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终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6612.62元,由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6452.88元,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84.28元,由上诉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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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2 |
(2020)粤06民终2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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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2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晓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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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265号陈晓萍: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晓萍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85.65元,由上诉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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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3 |
(2019)粤03执异111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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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110号 | - |
当事人- 广东省吴川市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吴川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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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110号李小坤、广东省吴川市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吴川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关于刘泽辉申请执行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泽文、李小坤、广东省吴川市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吴川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1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案外人吴川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村长山岭仓库、风力管塔车间、钢管塔车间、铁塔车间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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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4 |
(2019)粤0606民初1118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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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11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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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11181号原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该上诉状内容如下:一、撤销(2019)粤0606民初1118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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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3 |
5 |
(2019)粤0606民初60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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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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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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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 |
6 |
(2019)粤0606民初60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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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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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将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51110-19-006号《买卖合同》、2015年11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51112-19-014号《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51112-19-015号《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51112-19-016号《买卖合同》均于2019年3月26日解除;2.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没收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定金189282.3元;3.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563.66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032.2元,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4531.4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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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
7 |
(2019)粤0606民初1118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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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11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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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6民初111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8555.74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7.34元(原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6037.34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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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8 |
(2019)粤0606民初60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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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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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晓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1月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于2016年4月5日解除;2.判令原告无须返还被告支付的定金694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96521.96元及该款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月1.5%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4日为253226.2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〇年五月八日下午14:3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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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9 |
(2019)粤0606民初1118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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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11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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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货款354174.56元给原告;2.被告立即开具1468910.11元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告;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09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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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
10 |
(2018)粤03执206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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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20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泽辉 被告- 广东省吴川市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 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陈泽文 李小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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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064号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泽文、李小坤、广东省吴川市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泽辉与被执行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陈泽文、李小坤、广东省吴川市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上列人员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川市大江街道覃榜村塘尾岭和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南面的房产(房产权证号:C4300698、C430040、C4300254、C4300983、1100002849、1100000319、1100002847、1100000317、C4300697、1110010147、1110010146、1110010148、1110010149、1110010145)、被执行人广东省吴川市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川市大江镇覃榜村长山岭和吴川市大江镇覃榜村塘尾岭的房产(房产权证号:C3117497、C3117148、C3117493、C3117495、C3117498、C3117496、C3117147、1100002848、C4300982、C3117494)、被执行人陈泽文名下位于吴川市梅菉镇大坡公开发区25米路E区102号房产(房产权证号:1859250)、执行人广东省吴川市电力线路器材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村委会覃榜村长山的土地【土地证号:吴府国用字(2005)第08210400003号】、被执行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村国道325线边塘尾岭的土地【土地证号:吴府国用字(2005)第08210400013号、吴府国用字(2005)第08210400014号】、被执行人陈泽文名下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办事处博茂坡大坡公和吴川市漳铺镇新下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吴府国用字(1998)第08211700027号、吴府集用字(2007)第00828号】、被执行人李小坤名下位于吴川市漳铺镇新下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吴府集用字(2007)第00829号】、及上述房产内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现通知你们:本院将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现场摇珠选定评估机构,请按时到场参加;届时不到场的,本院将视为同意由当场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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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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