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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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环罚字201870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4519080T法定代表人:陈铁军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社区2018年4月14日,接到市环保局反映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信访交办件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废水处理实际由二条处理线组成:一条处理线日处理能力为2000吨,采用A/O接触氧化法+化学除磷工艺,尾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于2008年11月完成设备安装,2009年3月开始试生产,2009年12开始生产投运,配套安装有一套在线监控;另一条处理线为改扩建处理线,改扩建工程由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建设,项目总投资为6605万元,设计处理能力为5000吨,有环保审批手续。该条生产线目前还未完成全部建设。设计的工艺流程为:粗格栅—细格栅—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AO—SBR—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排海,尾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是改扩建处理线。现阶段该条处理线处理流程为:粗格栅—细格栅—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池—AO—SBR—排海。未建成的设施主要有高效沉淀池、纤维转盘滤池、除臭装置、加药间、储泥池及配套管理用房等,此设施的建设场地选址在2000吨/日污水处理线场地,开工建设须将正在使用中的2000吨/日污水处理线设施完全拆除。该条处理线于2018年3月15日正式进水调试,由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负责运营,每日处理水污量约1000吨,根据公司的自行监测情况,开始时SBR出水水质中COD浓度大概在400mg/L左右,经过一段时间调试后,目前SBR出水水质中COD浓度为100mg/L左右,除总磷超标外,其余因子可基本达标,采用间歇性排放,4个SBR池间歇式溢流排放,通过重力自流进入厂区北侧DN300mm管道,再接入厂区西侧DN500mm管道,沿着厂区主路,在商会路路口接入DN600mm排海管,最终和2000吨污水处理生产线处理后的污水汇合共同排入到附近海域。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改扩建工程SBR池、标排口、排海口分别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SBR池、标排口、排海口总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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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详情 |
2 | 定环罚字201734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4519080T注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社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污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我局遂于7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7月25日,你公司标准排放口外排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1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15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证明了以下两点情况:一是2017年7月25日,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标准排放口水流正常,水质呈黄色、浑浊状;二是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进行了采样。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铁军承认了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7年7月25日排放的污水中COD浓度超标,并解释了超标的原因:园区管委会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扩容改造,从2000吨/日提升至5000吨/日。因场地问题,建设单位将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一部分(即终沉池)拆除,导致污水停留时间不够,直接从二沉池出水,削弱了对污水的生化处理能力。三、现场照片4张。照片A1是你公司大门口的情况,照片A2是你公司的厂牌,证明了本案的当事人是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照片A3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25日对你公司标准排放口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照片A4证明了当日所采集的污水水质呈黄色、浑浊。四、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证明了2017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采样点位于厂区东侧的污水处理系统旁的污水标准排放口。五、编号为定环监(2017)水字第203号的监测报告1份共3张,其中载明,2017年7月25日,采集自你公司标准排放口的污水水样的性状为黄色、浑浊,COD浓度为171mg/L,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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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 详情 |
3 | 定环罚字[2018]12号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4519080T法定代表人:陈铁军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社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污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水样采样,定环监(2017)水字第370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总磷浓度均值为1.36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总磷浓度限值为1.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标准排放口的污水进行采样的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份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排放的污水的总磷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4、监测报告1份(定环监(2017)水字第370号),证明2017年11月14日,你公司标准排放口总磷浓度的4个值分别为1.34mg/L、1.37mg/L、1.39mg/L、1.36mg/L,均值为1.36mg/L,证明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总磷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改字〔2017〕146号)1份,证明了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2018年1月17日,我局作出《定海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并于2018年1月19日送达。你公司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交关于要求减免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听告字[2018]1号)、《定海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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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定环罚字[2017]28号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84519080T注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社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污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我局遂于6月29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标准排放口外排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9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15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证明了以下两点情况:一是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标准排放口水流正常,水质呈黄色、浑浊状;二是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进行了采样。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铁军承认了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7年6月26日排放的污水中COD浓度超标,并解释了超标的原因:园区管委会对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扩容改造,从2000吨/日提升至5000吨/日。因场地问题,建设单位将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一部分(即终沉池)拆除,导致污水停留时间不够,直接从二沉池出水,削弱了对污水的生化处理能力。三、现场照片6张。照片A1是你公司大门口的情况,证明了本案的当事人是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照片A2证明了2017年6月26日,你公司厂区内部正在进行扩容改造;照片A3和A4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的各设施运行正常;照片A5证明了当日你公司标准排放口的污水水质呈黄色、浑浊状;照片A6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你公司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四、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证明了2017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采样点位于厂区东侧的污水处理系统旁的污水标准排放口。五、编号为定环监(2017)水字第173号的监测报告1份共3张,其中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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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环罚字[2017]20号 | 定海区环境保护局 |
当事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30902684519080T(1/1)注册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社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监测人员对污水标准排放口进行了水样采样,经监测分析发现污水浓度超标。我局遂于3月22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4月5日,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的标准排放口进行了废水采样,经分析化验后发现,标准排放口采集的水样中污染物总磷浓度为3.65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总磷浓度1.0mg/L)。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证明了以下两点情况:一是2017年3月1日,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标准排放口水流正常,水质呈淡黄、较清状;二是我局环境监测人员于当日对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进行了采样收集。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铁军承认了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7年3月1日排放的污水中总磷的浓度为3.65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规定总磷浓度限值为1.0mg/L,并解释了超标的原因:你公司处理的污水为水产加工企业污水,原水中磷含量就高,现有处理能力趋于饱和,处理至稳定达标排放有难度。三、现场照片4张。照片A1是你公司大门口的情况,证明了本案的当事人是舟山市定海区干览西码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照片A2证明了2017年3月1日你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照片A3证明了当日你公司的标准排放口有污水外排;照片A4证明了我局工作人员于当日对你公司的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收集。四、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证明了2017年3月1日,监测人员对你公司排放的污水的采样点位于厂区东侧的污水处理系统旁的污水标准排放口。五、编号为定环监(2017)水字第068号的监测报告1份共4张,其中载明,20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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