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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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城法罚字[2018]第51003188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1月15日22时48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陈捷、毛熠松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浙江三建保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15日13时30分起在西湖区教工路杭政储出(2014)11号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工地动用1台混凝土灌装车、塔吊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垫层施工作业,2018年01月15日22时48分执法队员在该工地东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噪声值为56.8dBA,超出标准1.8dBA,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翠)责改字【2018】第1244769号,责令立即改正。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施工。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事实。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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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30911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09月18日15时50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浙江三建保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18日15时左右起在西湖区教工路余杭塘路口翠苑单元西溪商务城FG04-R21/C2-02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地内冲洗排水管,因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未充分沉淀,沉淀池中含有泥沙的污水通过一根管径30厘米的PVC管排入了该工地东侧门前教工路上的市政排水管,该工地向市政排水管接管排水已取得市政部门审批许可,编号:杭城管西排接【2017】第03013号。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排水。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05月29日、2017年06月1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收到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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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20373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06月19日16时34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队员接投诉到现场,经证实,当事人浙江三建保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9日16时左右起在西湖区教工路余杭塘路口翠苑单元西溪商务城FG04-R21/C2-02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地向教工路一侧污水管排放污水,现场当事人从工地内接出一根管径30厘米的白色塑料波纹管,将工地内沉淀池内的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由于未沉淀干净,导致泥沙混入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该工地已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编号:浙杭城西排2017字第100059号,现场未发现污水管有损坏情况。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排水。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05月2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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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18386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05月29日14时46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陈小腾、方建春接投诉到现场经证实,当事人浙江三建保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9日12时左右起在西湖区教工路318号对面翠苑单元西溪商务城地区FG04-R21/C2-02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工地排放污水,该工地已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编号浙杭城西排2017字第100059号。现场当事人因未将污水完全沉淀,导致将泥沙一起排入了该工地东侧教工路上的市政排水管。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排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的规定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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