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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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42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擅自于2019年7月31日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浮山单元XH2007-R21-10工地处置工程渣土。于2021年6月15日被转塘中队查处,至查处时,现场工地已无出土情况,也未发现有运输车辆。经查,后当事人曾于2019年9月,2020年4月,2020年5月办理了渣土处置证。另经查证,当事人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20日因相同行为处罚过,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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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15时00分在杭州西湖区转塘街道博美路转塘单元XH1807地块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被我队执法队员查处,现场未发现有运输车辆。经查,该项目需出土13万方,目前已出土12万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开始处置工程渣土,使用重型自卸车进行渣土装运。曾办理过渣土处置证,于2020年8月14日过期,后期出土未办理渣土处置证。经队员2021年6月22日10时30分复查,当事人已停止处置渣土,现场无运输车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8月25日9时40分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此次属于一年内的第二次,应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的规定,属于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关于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和当事人一年内具有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警告并处以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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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详情 |
3 | 杭统罚决字〔2020〕15号 | 杭州市统计局 |
杭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统罚决字〔2020〕15号当事人: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湖区五云中路1号A楼305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杭生;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L2104F。经查,当事人2020年6月《5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号:206-1表)报表中,本年完成投资额填报数与实际数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本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杭州市统计局,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1506900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统计局 2020年9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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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详情 |
4 |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3208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9时45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於将林、方翔依据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指定由於将林、方翔承办,2019年4月20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9年5月6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2019年4月19日开始,在之江度假区单元XH1711-R21-08A地块拆迁安置房工程处置打桩后形成的渣土。于2019年4月20日9时45分由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依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查获。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检查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将打桩后形成的渣土外运至桐庐等地消纳。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共外运工程渣土1000万立方米。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停止渣土处置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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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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