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每日升铝合金压铸模具厂、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执156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每日升铝合金压铸模具厂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7 |
2 |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9民初9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7-27 |
3 |
东莞市成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1执恢207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成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30 |
4 |
深圳市联拓恒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执889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拓恒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14 |
5 |
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10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19 |
6 |
深圳市鑫科峰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6民初46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科峰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9-30 |
7 |
深圳市泓亚智慧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执3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泓亚智慧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7-07 |
8 |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凌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6执13541号 | 民事 |
-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12-30 |
9 |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执10244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6-16 |
10 |
深圳市宏易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凌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6执13540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易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2-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0)粤0307执1566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7 | 详情 |
2 | (2020)粤1971执恢2078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3 | (2020)粤0307执8891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3 | 详情 |
4 | (2020)粤0307执3897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6 | 详情 |
5 | (2019)粤0306执1354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0 | 详情 |
6 | (2019)粤0307执1024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2 | 详情 |
7 | (2019)粤0307执5488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7 | 详情 |
8 | (2019)粤0391执90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1 | 详情 |
9 | (2019)粤0307执1281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10 | (2019)粤0307执131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7民初116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11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顺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698号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顺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深圳市鑫顺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830元;二、被告周昌镜对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鑫顺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560元,案件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缴纳案件受理费560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9-28 |
2 |
(2021)粤0307民初116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11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顺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周昌镜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698号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本院受理(2021)粤0307民初11698号原告深圳市鑫顺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一支付所欠货款52830元。如被告一无法履行,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对此贷款的担保责任;二、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七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内容于2021年5月27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告示 收起
...
展开
|
2021-05-27 |
3 |
(2020)粤0309民初9645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9民初9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周昌镜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9645号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9民初9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805元;二、被告周昌镜对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元,由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月23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泽晖。联系电话:0755-2105041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
展开
|
2021-01-23 |
4 |
(2020)粤0307民初105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10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周昌镜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553号之一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887元;二、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为1525.42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则以838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周昌镜对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被告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的191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918元,拒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1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0-11-11 |
5 |
(2020)粤0309民初96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9民初9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付周昌镜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9645号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诉付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7805元;2、判令被告周昌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8月1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蔡晓晴联系电话:2105041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03办公室 收起
...
展开
|
2020-08-17 |
6 |
(2020)粤0307民初10553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10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昌镜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0553号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睿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7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20-07-15 |
7 |
(2020)粤0307执389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执3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泓亚智慧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周昌镜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3897号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泓亚智慧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4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38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4-10 |
8 |
(2019)粤0307民初3430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民初34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泓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昌镜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3430号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泓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泓亚智慧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29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3829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昌镜对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泓亚智慧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五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9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
展开
|
2019-09-05 |
9 |
(2019)粤0306执135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6执13540号 | - |
原告- 深圳市宏易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3540号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凌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易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民事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56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35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8-26 |
10 |
(2019)粤0307民初3430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民初34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泓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3430号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本院受理原告惠州泓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5-16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