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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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消行罚决字〔2022〕第0080号 |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永康市丽州北路290号的由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管理的丽州首府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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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详情 |
2 | 永(消)行罚决字〔2020〕0060号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由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浙江省永康市丽州北路290号的永康市丽州首府小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务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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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详情 |
3 | 金税稽三罚[2020]9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对你公司2016年0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物业费收入及纳税申报情况的检查,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税收违法事实:1、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行为2016年1-4月账外取得物业费收入351052元,因部分月份未达起征点无需缴纳营业税,合计少缴营业税19279.25元。2、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行为(1)、2016年5-12月账外收取物业费收入124351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3621.88元。(2)、2017年1-12月账外收取物业费收入1971084.91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57410.23元。(3)、2018年1—9月账外取得物业费收入1112935.20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32415.59元。3、企业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行为:(1)、2016年1-4月取得物业费收入351052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19279.25元,2016年5-12月收取物业费收入124351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3621.88元,导致少缴城建税1603.0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687.03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58.03元。(2)、2017年1-12月收取物业费收入1971084.91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57410.24元,导致少缴城建税4018.7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722.31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148.21元。(3)、2018年1—9月取得物业费收入1112935.20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32415.59元,少缴城建税2269.0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972.4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48.31元。4、企业所得税核算2014年、2015年涉税情况已由原永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此次检查未涉及。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717.81元,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9136.76元。由于检查开始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尚未过汇算清缴期,由企业自行汇算清缴。你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属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少缴营业税19279.25元、增值税93447.7元、城建税7890.88元、企业所得税23854.57元合计税款144472.4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86683.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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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 详情 |
4 | 永(消)行罚决字〔2019〕0171号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由你单位管理的位于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金桂北路1-8号的花川综合楼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新天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支行(账户名:永康市财务局财政存款专户,账号:330016772350500076611108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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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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