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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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城法(景)罚字[2019]第21000697号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当事人杭州雷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将4辆共享电单车摆放在杭州市龙井路浙江宾馆公交车站边的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4平方米(长1.6米、宽1.5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影响了杭州市的道路管理。另经查证,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8年8月19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接受城管部门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处以人民币捌佰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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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详情 |
2 | 江城法罚字[2018]第21021032号 |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6月25日13时00分,当事人杭州雷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艮山西路与景昙路路口占用城市道路停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占用人行道面积0.2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占道许可手续。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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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详情 |
3 | 杭城法(景)罚字[2018]第21000320号 |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雷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4时,将6辆共享电单车摆放在杭州市虎跑路40号(杭州动物园)正门东北侧人行道上,占用道路面积3平方米(长2米、宽1.5米),将5辆共享电单摆放在杭州市北山路88号南侧人行道上,占用道路面积2.7平方米(长1.8米、宽1.5米),总计占用道路面积5.7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与《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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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详情 |
4 | 滨城法罚字[2018]第21003856号 | 滨江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8月19日09时20分,当事人杭州雷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滨江区滨安路西兴地铁站投放共享电瓶车,车身上有绿底白字的“雷风行”三字,投放共享电瓶车6辆,占用道路长2.5米,宽1.5米,共计3.75平方米,被执法队员查处。其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并依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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