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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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寮步精彩印刷厂、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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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862号之三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精彩印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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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7 |
2 |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郭洪祥等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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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987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精彩印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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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1 |
3 |
孔令侠、刘红、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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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27号之二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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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5 |
4 |
常州汇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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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26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州汇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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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16 |
5 |
东莞市威迪玻璃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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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91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迪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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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16 |
6 |
东莞市得发塑化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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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11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得发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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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16 |
7 |
东莞市威迪玻璃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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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913号之二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迪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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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16 |
8 |
东莞市长安华彩移印丝印器材店、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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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877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长安华彩移印丝印器材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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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16 |
9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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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2号之二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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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16 |
10 |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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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5号之二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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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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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民初31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圣志达环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刘红 孔令侠 智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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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8 | 2020-06-18 |
2 | (2018)粤03民初1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刘红 孔令侠 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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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8 | 2018-07-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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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498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5 | 详情 |
2 | (2020)粤1972执486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3 | 详情 |
3 | (2020)粤2072执1290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0 | 详情 |
4 | (2019)粤1972执10267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7 | 详情 |
5 | (2019)粤1972执877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9 | 详情 |
6 | (2019)粤1972执811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5 | 详情 |
7 | (2019)粤0606执896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2 | 详情 |
8 | (2019)粤1972执7449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9 | (2019)粤1972执7405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7 | 详情 |
10 | (2019)粤1972执740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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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复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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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复30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博通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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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复30号深圳市世博通光电有限公司、孔令侠、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刘红、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杨早红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异8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复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早红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执异87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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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2 |
(2020)粤1972执4987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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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9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寮步精彩印刷厂 被告-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郭洪祥票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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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987号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郭洪祥: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精彩印刷厂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郭洪祥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3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即立即支付款项本金139645元、利息7863.1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3.25元,并承担诉讼费1582元、执行费2140.75元,上述款项合计151524.18元;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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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3 |
(2020)粤1972执486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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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8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寮步精彩印刷厂 被告-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郭洪祥票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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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862号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郭洪祥: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寮步精彩印刷厂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郭洪祥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3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即立即支付款项本金78858.73元、利息4211.7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5.60元,并承担诉讼费908元、执行费1162.16元,上述款项合计85306.20元;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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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4 |
(2020)粤03执72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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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 孔令侠 刘红 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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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27号刘红、孔令侠、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3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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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5 |
(2020)粤03执72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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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 孔令侠 刘红 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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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27号刘红、孔令侠、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3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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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6 |
(2019)粤1972执669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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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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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2号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9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人民币693819元、利息25546.42元、诉讼费536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647元,合计734381.42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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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7 |
(2019)粤1972执669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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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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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6695号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9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人民币389900.31元、利息14356.13元、诉讼费35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17元,合计413847.44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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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8 |
(2019)粤0306执589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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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58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德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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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5894号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志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德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56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58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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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9 |
(2019)粤1972执491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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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91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威迪玻璃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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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913号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威迪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富鑫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7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人民币209967.90元、利息4795.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3.34元、诉讼费3797.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01元,合计223264.93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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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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