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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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卫放罚[2020]288号 |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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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详情 |
2 | 杭西卫医罚[2020]250号 |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1、杭州绿城口腔医院2020年07月17日诊室内抽查到的梅逸凡及费晓露两名医务工作人员未佩戴胸牌上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决定作出1、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杭州绿城口腔医院2020年07月17日至2020年07月17日绿城口腔医院医疗废物转运箱内的医疗废物包装物未扎口且医疗废物溢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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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详情 |
3 | 杭西卫医罚[2020]250号 |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1、杭州绿城口腔医院2020年07月17日诊室内抽查到的梅逸凡及费晓露两名医务工作人员未佩戴胸牌上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决定作出1、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杭州绿城口腔医院2020年07月17日至2020年07月17日绿城口腔医院医疗废物转运箱内的医疗废物包装物未扎口且医疗废物溢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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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详情 |
4 | 杭卫传罚〔2020〕46号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被处罚人:杭州绿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采集医务人员手8份、治疗用水6份,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编号:0003218、0003220)2020年6月30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为杭安康(2020)检字第2020060218、2020060219号检测报告,样品编号2020060218-16消毒供应室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19CFU/cm2,样品编号2020060219消毒供应室终末漂洗水电导率152μS/cm。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由于2020年6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消毒供应室医务人员手涂抹物菌落总数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规定;消毒供应室终末漂洗水电导率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的规定。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圆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0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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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详情 |
5 | 杭西卫传罚[2019]258号 | 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9月19日医疗废物暂存间未上锁防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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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 详情 |
6 |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22752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07月11日16时00分我局西湖文新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绿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15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紫荆花路267号前占用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责任区道路上用铁制脚手架和彩条布围圈道路用于装修活动,经测量,占用责任区道路长8.5米,宽1.8米,计面积15.3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具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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