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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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环定罚决字[2022]3号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将多余的混凝土废料及砂石沉渣擅自露天堆放于厂区外东侧空场地,场地虽建设了围堰,但未采取防流失等措施,且部分废料露天堆放在场地围堰外侧空地上。经调查,本次涉案固废约10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故不再责令改正,又鉴于该公司无违法所得,故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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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详情 |
2 | 舟环定罚决字[2022]5号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厂区办公楼西侧废水沉淀池有水外溢至厂区地面,部分废水通过厂内雨水沟外排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定环监(2021)水字第195号监测报告显示,排放口废水的pH值为11.2,悬浮物浓度为178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限值,即pH值排放浓度限值6-9,悬浮物排放浓度限值150mg/L。该公司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故我局不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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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详情 |
3 | 舟环定罚决字[2021]17号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国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97620310X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老塘山村2021年5月27日,该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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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详情 |
4 | 舟运政罚〔2021〕02104 |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3日18时15分,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舟山金塘收费站出口对浙L32173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郑志平,车辆所有人是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柴油从舟山定海岑港到舟山定海金塘,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8月7日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勘验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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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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