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87号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湖州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查实,当事人湖州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E56598、浙E55919重型自卸货车于2021年9月8日15时许在湖州市康山街道双渎路来回行驶为湖州市外庄单元卓越03地块外运渣土,查时浙E56598工程车空车在双渎路上由西往东行驶,浙E55919工程车满车在双渎上由东往西行驶,满车途经新风路、双渎路、港南路、五一大桥、湖浔大道到钱山漾新的湖山大道旁工地。空车返回逆向回卓越空地。从其随车携带的湖州市区工程运输车通行证上证载的禁行时段和准许通行路线检查发现,当事人车辆未按规定路线来回清运建筑垃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南太湖新区范围内被本局第一次执法查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和《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容环卫)》序号1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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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详情 |
| 2 | 湖路政罚〔2021〕011025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6日13时25分,浙E30136(三轴)行经G104(杨鹿线)杭州到长兴方向K1354+100路段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8.65吨。5月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1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6月3日,以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前来处理。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日对熊朝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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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详情 |
| 3 | 湖运政罚〔2021〕021070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日10时30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州康山大道对浙E56598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叶锋,车辆所有人是湖州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1年7月13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7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向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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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详情 |
| 4 | 湖运政罚〔2021〕01321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17日12时45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1371k+150m处对车号为浙E59639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经检查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岳中军驾驶浙E59639自卸货车在湖州运输石子,在本次运输过程中车载石子已超越围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存在掉落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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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详情 |
| 5 | 湖路政罚〔2021〕01469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5日8时22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妙西中队辖区11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1K+00M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56366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金运鹏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所有人为湖州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浙E56366自卸货车装运混合料从妙西到埭溪,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54.25吨,限重25吨,超限29.25吨,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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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 6 | 湖路政罚〔2021〕01467 |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5日8时17分,浙E56569自卸货车(3轴)行经妙西中队辖区11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1K+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4.3吨。2021年4月1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4月15日对熊小才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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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 7 | 湖吴综执〔2020〕罚决字第08-0086号 | 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第一次被我局查处,且案发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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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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