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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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萧市监二处字〔2021〕129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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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详情 |
2 |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1595号 |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8日,叶某某、汤某某、江某某、王某某至淳安县千岛湖镇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务工,未办理居住登记。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叶某某、汤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至公安机关,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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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详情 |
3 | 兰公(云)行罚决字[2021]02232号 |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16日下午,兰溪市公安局云山派出所民警在对兰溪市云山街道凯旋路555号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负责人丁某未按时报送其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胡某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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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详情 |
4 |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38号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38号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有限公司,地址:上虞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法定代表人:张小明。2020年4月17日上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巡逻至温岭市城东街道中心大道时,发现城东街道中心大道(莘塘村围墙内)有随意倾倒的木板、废纸等建筑垃圾,经初步调查,该建筑垃圾是由浙江亚厦装饰有限公司为温岭市城东街道双溪春晓工程装修产生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4月21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下午,擅自将温岭市城东街道双溪春晓工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中心大道(莘塘村围墙内),体积9.6立方米(长5米,宽3.2米,高0.6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6份,证明当事人倾倒的建筑垃圾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中心大道(莘塘村围墙内),该建筑垃圾为木板、废纸等,体积9.6立方米(长5米,宽3.2米,高0.6米)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6日下午,擅自将温岭市城东街道双溪春晓工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城东街道中心大道(莘塘村围墙内),体积9.6立方米(长5米,宽3.2米,高0.6米)的事实。2020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15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浙江亚厦装饰有限公司擅自在城东街道中心大道(莘塘村围墙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此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款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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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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