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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港运输

    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集装箱码头内
    • 简介:-
    • 行政处罚 3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54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2月24日,本机关城管执法科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瓯海大道辅道工地出入口有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2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02月24日,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牌照浙C3206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双何村段)车轮带泥运行,污染瓯海大道。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资格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和驾驶员信息;4、《督查交办单》及附件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属的牌照浙C3206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轮带泥运行的事实;5、《违法现场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2022年03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2〕第11-00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2年02月24日在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双何村段)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带泥运行的违法行为。鉴于该案件全过程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固定证据办理,且2022年度内该当事人就该违法行为首次被我局查处,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十一条的规定,应按照最低数额处罚。现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20225*********000358)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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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7 详情
    2 温路政罚〔2022〕0491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7日15时27分,浙C30381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S332线白楼下路段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5.57吨。2022年3月1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8日对庹秀军【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贰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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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详情
    3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017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6日上午,当事人车辆清洗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输,污染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市府路与开源路交叉口的道路路面,污染面积为390平方米(长78米X宽5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车轮带泥运行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在主要街道污染路面长度32米,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温综法发【2021】121号)市容环卫第62项,应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依据《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号)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可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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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1 详情
    4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771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30日,当事人对驶出温州市核心片区洪殿单元F-28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工地的车辆未冲洗干净,导致车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了工地出入口及工地出入口前黎明东路路段,污染带长18米。2021年12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带泥车辙已清洗,当事人已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经查询,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本机关立案处罚五次,案号分别为:〔2021〕第12-0321号、〔2021〕第11-0389号、〔2021〕第11-0396号、〔2021〕第11-0417号、2021〕第11-0511号。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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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7 详情
    5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86号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工地南门)实施了带泥运行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0月24日,当事人的驾驶员李海朝驶牌照浙C3206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出现带泥运行,污染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工地南门)路面,污染长35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法人身份情况;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车辆情况;4、驾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驾驶员情况;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牌照浙C3206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出现带泥运行,污染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工地南门)路面的现场情况;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车辆运输出现带泥运行的事实。7、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2021年12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告字〔2021〕第02-018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10月2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5工地南门)带泥运行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行为。鉴于2021年10月24日已整改。自2019年1月1日以来就该案由被我局行政处罚过1次。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温州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的通知》(温资规〔2019〕205号)的规定,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属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范围。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附件(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龙湾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农业银行温州状元支行(户名:龙湾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9225301040013337)、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款单号:330000019CS202110********002542)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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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6 详情
    6 温路政罚〔2021〕04951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日14时45分,浙C13122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4轴)行经机场大道龙东村往永中方向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瑞通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8.35吨。2021年11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3日对毛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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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3 详情
    7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511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对驶出温州市滨江商务区老港区二期03-01-14地块工地的牌照为浙C32058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冲洗干净,导致车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了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华光路与黎明东路交叉口段,污染带长50米。2021年8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现场带泥车辙已清洗,当事人已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经查询,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本机关立案处罚五次,案号分别为:[2020]第002-417号、〔2021〕第12-0321号、〔2021〕第11-0389号、〔2021〕第11-0396号、〔2021〕第11-0417号。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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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6 详情
    8 温路政罚〔2021〕04580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15时46分,浙C15003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温州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2.7吨。7月3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日对李飞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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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详情
    9 温路政罚〔2021〕04584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3日8时23分,浙C15003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G330(洞合线)温州方向K39+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3.6吨。8月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8月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日对李飞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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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详情
    10 温路政罚〔2021〕04586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6日13时0分,浙C59821重型罐式货车(4轴)行经G330(330国道)温州方向K38+1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36吨。4月3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1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9月1日对李飞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贰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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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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